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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互换行为的有效性认定

发布时间:2021-07-06 20:03
  <正>村民甲和乙均为民福村村民,2000年为了便于土地管理,双方口头约定互换承包地并实际交付,多年来一直领取互换后的承包地补偿金。2010年,当地政府为筹办希望小学,计划征收村民甲使用的承包地,补偿款约100万元。村民乙则认为当年不存在互换土地的行为,补偿款应当归自己所有。本例中承包地互换行为是否有效?争议补偿款应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中国土地. 2020,(11)

【文章页数】: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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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6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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