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与相关机关的职权关系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22 04:43
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将监察权置于中心地位,同时监察机关与相关机关的职权关系和界限仍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难免出现"监察中心主义"以及监察权与相关职权之间的职权交叉和侵犯现象。因此,通过分析我国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职权性质,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文献资料,发现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存在着相互配合和制约的职权关系,与公安机关存在着相互配合和协作的职权关系,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存在分工和衔接的职权关系。这些职权关系的厘清有利于进一步划清各机关的职权界限,实现各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集约高效运作。
【文章来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8)
【文章页数】:5 页
【部分图文】:
监察权和检察权的性质分析
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将监察权置于中心地位,监察权在我国现有的权力构成中具有引领性的重要地位。同时,为了预防和制约监察机关的职权侵犯,需要重申审判中心主义原则和防范监察中心主义原则。[1]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监察法》第四条,监察权和检察权的职权关系可以概括为互相配合和相互制约。监察权和检察权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是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原则,加强两者之间的配合与制约是保障公权力行使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推动两者之间工作的高效运作。监察权和检察权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下图所示)。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互制约主要表现为:第一,监察机关在进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时,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起诉范围取决于监察机关的调查结果,这也是基于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后所作出的制度安排。而对于监察机关所作出的职务犯罪调查结果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然后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最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且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所作出的职务犯罪调查结果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相关的证据和材料。[2]而对于不涉及刑事违法的职务违法调查结果,则无需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即可由相关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第二,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可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监察机关在监察活动中是否依法行使权力进行法律监督等方式进行制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监察机关的权力滥用,也是防范监察中心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而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则主要体现在监察机关有权对检察机关的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两者之间有效的相互制约有利于推动我国监察制度的健康良性发展,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监察权和检察权之间的相互配合则主要表现为:第一,互涉案件转移的配合。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移至监察机关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因此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涉案件转移的配合,更多地体现在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其法律监督权和对刑事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被监督的公职人员存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时,应当将相关线索移交至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互涉案件转移配合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职权关系的理顺,防止了权力间的干扰和侵犯。第二,收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证据中的配合。由于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结果要与检察机关进行衔接,因此为了防止证据和材料移交转换上的时间和资源浪费,检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机关收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和手段方式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证据材料收集和证据材料审查方面的优势,例如通过制定取证指南、细化证据标准等方式对监察机关的调查过程进行支持和配合。[3]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材料之间的配合,既能保证监察机关全面客观准确地收集证据,也能对那些非法收集的证据进行排除,这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监察机关的取证行为,提高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
此次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监察法》的颁布和《刑诉法》的重新修订,对调查权和侦查权重新进行了界定。《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对“侦查”界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由此可知,公安机关的侦查范围是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主要是为了查明案件所进行的收集证据,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强制性。而《监察法》规定调查权是指对涉嫌贪污贿赂、权力寻租、滥用职权、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4]综上所述,侦查和调查两者的范围不同,前者是属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而后者则是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活动。相对而言,调查权要比侦查权的范围更加丰富和广泛(如下图所示)。从调查权和侦查权的性质分析来看,有学者认为此次《刑诉法》的重新修订加剧了侦查权和调查权概念的模糊之处,这对立法体系的一致性造成了不利影响。[5]也有学者从调查权和侦查权的权力类别进行分析,认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属于同类权力,都是发现、揭露和查证事物真相的职能活动,但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受《监察法》的规制,而侦查权受《刑诉法》的规制。[6]公安机关的侦查主要是针对刑事犯罪案件,其目标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监察机关的调查则主要是针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活动,其目标则主要是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府,维护公权力的廉洁性和公正性。[7]由于侦查权和调查权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在具体的本质特征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厘清两者之间的职权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两者的职权优势。
本文编号:3357025
【文章来源】: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8)
【文章页数】:5 页
【部分图文】:
监察权和检察权的性质分析
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将监察权置于中心地位,监察权在我国现有的权力构成中具有引领性的重要地位。同时,为了预防和制约监察机关的职权侵犯,需要重申审判中心主义原则和防范监察中心主义原则。[1]根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监察法》第四条,监察权和检察权的职权关系可以概括为互相配合和相互制约。监察权和检察权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是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原则,加强两者之间的配合与制约是保障公权力行使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推动两者之间工作的高效运作。监察权和检察权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下图所示)。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相互制约主要表现为:第一,监察机关在进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时,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起诉范围取决于监察机关的调查结果,这也是基于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后所作出的制度安排。而对于监察机关所作出的职务犯罪调查结果必须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然后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最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且检察机关对于监察机关所作出的职务犯罪调查结果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相关的证据和材料。[2]而对于不涉及刑事违法的职务违法调查结果,则无需经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即可由相关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第二,根据检察机关的性质可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监察机关在监察活动中是否依法行使权力进行法律监督等方式进行制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监察机关的权力滥用,也是防范监察中心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而监察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制约则主要体现在监察机关有权对检察机关的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两者之间有效的相互制约有利于推动我国监察制度的健康良性发展,充分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监察权和检察权之间的相互配合则主要表现为:第一,互涉案件转移的配合。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权转移至监察机关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因此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涉案件转移的配合,更多地体现在检察机关在依法行使其法律监督权和对刑事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被监督的公职人员存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时,应当将相关线索移交至监察机关进行调查,互涉案件转移配合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职权关系的理顺,防止了权力间的干扰和侵犯。第二,收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证据中的配合。由于监察机关的职务犯罪调查结果要与检察机关进行衔接,因此为了防止证据和材料移交转换上的时间和资源浪费,检察机关应当对监察机关收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和手段方式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证据材料收集和证据材料审查方面的优势,例如通过制定取证指南、细化证据标准等方式对监察机关的调查过程进行支持和配合。[3]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材料之间的配合,既能保证监察机关全面客观准确地收集证据,也能对那些非法收集的证据进行排除,这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监察机关的取证行为,提高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
此次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监察法》的颁布和《刑诉法》的重新修订,对调查权和侦查权重新进行了界定。《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对“侦查”界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由此可知,公安机关的侦查范围是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主要是为了查明案件所进行的收集证据,所采取的措施具有强制性。而《监察法》规定调查权是指对涉嫌贪污贿赂、权力寻租、滥用职权、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4]综上所述,侦查和调查两者的范围不同,前者是属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而后者则是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活动。相对而言,调查权要比侦查权的范围更加丰富和广泛(如下图所示)。从调查权和侦查权的性质分析来看,有学者认为此次《刑诉法》的重新修订加剧了侦查权和调查权概念的模糊之处,这对立法体系的一致性造成了不利影响。[5]也有学者从调查权和侦查权的权力类别进行分析,认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属于同类权力,都是发现、揭露和查证事物真相的职能活动,但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权受《监察法》的规制,而侦查权受《刑诉法》的规制。[6]公安机关的侦查主要是针对刑事犯罪案件,其目标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监察机关的调查则主要是针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活动,其目标则主要是反腐倡廉,建设廉洁政府,维护公权力的廉洁性和公正性。[7]由于侦查权和调查权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在具体的本质特征上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厘清两者之间的职权关系,有利于充分发挥两者的职权优势。
本文编号:3357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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