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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立法的价值冲突及解决

发布时间:2021-10-08 05:32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物安全法》的草案审核加紧,生物安全立法的目的是使国家、社会、经济、公共健康、生态环境正常发展,不受现代生物技术开发和应用活动侵害或存在潜在风险。生物安全立法的正义价值即保障生物安全领域科研主体和公众的自由与平等;秩序价值体现在控制生物技术的负面影响;效率价值体现在促进社会经济的影响。三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价值排序中,正义价值的优先级应高于秩序价值,秩序价值的优先级又高于效率价值。通过立法明确权利义务可以调适正义价值的内容;通过纳入生物伦理学,在立法时明确道德核心,可以调适经济高速发展需求与生物技术伦理的边界,运用生物安全文化调适生物技术带来的负面影响。 

【文章来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3(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生物安全立法的价值
    (一)生物安全法的定位
    (二)生物安全立法的价值
二、生物安全立法的价值取向冲突
    (一)正义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
    (二)正义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冲突
    (三)秩序价值与效率价值的冲突
三、生物安全立法价值冲突的调适
    (一)生物安全立法的价值排序
    (二)运用生物伦理学调适因效率产生的冲突
    (三)运用生物安全文化调适因秩序产生的冲突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环境保护工作中生物技术应用[J]. 周茹宝.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9(12)
[2]生物经济发展视野下的生物安全问题及其立法对策研究[J]. 刘长秋.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05)
[3]国外生物技术安全立法建设及主要启示[J]. 朱联辉,郑涛.  科技与法律. 2007(06)
[4]国外生物安全立法及对中国立法的思考[J]. 于文轩,王灿发.  科技与法律. 2005(04)

博士论文
[1]生物安全立法研究[D]. 于文轩.中国政法大学 2007



本文编号:342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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