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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就业权利与竞业限制制度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08 21:37
  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一部分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对其自主就业权作出限制,这是用人单位保护自身经营活动中一些商业秘密以及专利技术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对劳动者的就业及生活产生了影响。在劳动用工中,用人单位如何合法合理使用竞业限制,做到既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以及技术成果不被泄露,又能够保护劳动者就业及生存权利不受侵害,已经成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许多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过程中的难点,也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重点。本文从竞业限制主体、内容、经济补偿标准及违约金几方面开展研究,分析劳动者和企业在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中的合法性,明确双方在履行竞业限制条款过程中的权利及义务,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管理。 

【文章来源】:就业与保障. 2020,(12)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竞业限制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二、竞业限制的法律特征
    (一)竞业限制劳动者具有特定性
        1. 高级管理人员。
        2. 高级技术人员。
        3.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竞业限制的履行权利人为用人单位
    (三)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及违约责任
        1. 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2. 竞业限制的违约金。
三、健全竞业限制制度的建议
    (一)规范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
    (二)相关部门应制定合理的标准,平衡保护劳资双方利益
    (三)将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定纳入单位规章制度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功能、性质和制度完善[J]. 王泽华.  法制博览. 2017(26)



本文编号:342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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