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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数据时代欧美雇员信息隐私权立法模式

发布时间:2021-10-21 09:21
  雇员的信息隐私权利与雇主以及第三方合法权利存在冲突。由于大数据等科技增强了雇主的监控能力,雇员信息隐私边界模糊,传统的雇主告知、雇员同意原则已难以保障雇员的信息隐私利益。美国对雇员信息隐私保护采取的是多视角分散立法模式,主要从反歧视视角、侵权保护视角、雇员结社视角制定相关法案,再辅之以各州单独立法补充,实现保护雇员隐私的目标。欧盟则采单一立法模式,辅之以细则及判例。美国与欧盟的雇员隐私立法都具有实用主义倾向,都基于情境以一种灵活的方式判定是否需要法律介入保护雇员信息隐私。我国未来立法应借鉴欧美经验,为实现雇员信息隐私利益与雇主利益的平衡,坚持灵活、务实以及以目的为导向的信息隐私保护立法原则。 

【文章来源】:科技与法律. 2020,(03)CSSCI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之提出
二、大数据时代雇员信息隐私风险异化
    (一)科技增强了雇主的监控能力
    (二)雇员信息隐私边界模糊
    (三)传统信息隐私保护手段脆弱
三、美国雇员信息隐私保护
    (一)反歧视视角保护雇员信息隐私
        1.《美国残疾人法》与《基因信息反歧视法》
        2.《公平信用报告法》
    (二)侵权视角保护雇员信息隐私
        1.《存储通信法》
        2. 普通法隐私侵权法
    (三)结社权视角下雇员信息隐私保护
    (四)雇员信息隐私保护的各州立法
四、欧盟对雇员信息隐私的保护
    (一)判例法保护路径
    (二)成文规则保护路径
        1.《关于工作中数据处理的第2/2017号意见》
        2.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
五、我国未来雇员信息隐私保护立法方向选择
    (一)坚持灵活、务实的隐私保护立法原则
    (二)坚持目的导向的隐私保护立法原则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同意原则适用的限制[J]. 张新宝.  比较法研究. 2019(06)
[2]大数据时代知情同意原则的困境与出路——以生物资料库的个人信息保护为例[J]. 田野.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6)
[3]识别与再识别: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与立法选择[J]. 齐爱民,张哲.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4]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J]. 张新宝.  中国法学. 2015(03)



本文编号:344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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