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论合作社形式的法律变迁

发布时间:2022-01-01 23:51
  我国合作社形式的法律变迁经历了从法律确认到自我规制,再到公私合作等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所积累的制度性元素构成了合作社形式的法律变迁要件。我国70年来合作运动近乎规律化地出现了无形式有内容的民事合作社、有形式无内容的集体合作社以及无形式无内容的公私合作等三种法律样式。合作社形式的商人化选择意味着合作社原本并非商人,而只是从非商人转化为商人。借由商人化,合作社可在严格类型法定、扩充意思自治与强化公私合作等方面积极具备条件而向商法逃遁,以实现合作社形式的法律终极选择。 

【文章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0,(02)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合作社形式的法律变迁要件
    1. 法律确认。
    2. 自我规制。
    3. 公私合作。
二、合作社形式变迁的法律检讨
    1. 游离于法律形式之外的民事合作社。
    2. 公权超限干预的集体合作社。
    3. 农户原子化的公私合作。
三、合作社形式的商人化选择
    1. 严格类型法定。
    2. 扩充意思自治。
    3. 强化公私合作。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权利本位文化反思与我国民法典编纂[J]. 李建华.  法学家. 2016(01)
[2]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十大困境[J]. 刘奇.  行政管理改革. 2015(03)
[3]“二轮”承包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异化及其回归[J]. 陆剑.  法学. 2014(03)
[4]农村合作金融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J]. 马震宇.  农村经济. 2008(02)



本文编号:3563062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563062.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745a9***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