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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留置措施的类型化探索与修法建议

发布时间:2022-01-04 05:15
  《监察法》的颁行意味着留置正式取代了原"两规"手段,使我国的反腐败斗争有了明确的法律依靠,有效提高了国家打击腐败问题的法治化水平。但留置措施在当下的实施过程中仍伴随着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法律实施偏离立法目的等原因所造成的一系列适用上的问题。文章从留置措施在不同性质案件中不加区分地适用的问题与之产生的后果入手,分析多方原因,探索实现留置措施类型化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从立法上对留置措施的具体适用规则提出相关的类型化修正建议,以循序渐进地推进留置措施的完善与发展。 

【文章来源】: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20,33(04)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1 在不同案件中不加区分地适用留置措施产生的问题
2 留置措施无法类型化的原因探析
    2.1 适用规则的概括与模糊
    2.2 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偏离
    2.3 错误认知的逐渐常态化
3 监察留置措施类型化的必要性分析
    3.1《监察法》内部自洽性之必要
    3.2 监察程序法治化之必要
4 实现留置措施类型化的修法建议
    4.1 留置场所内部区域的划分
    4.2 留置期限上的区别
    4.3 执法人员资格的区分
5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监察委员会留置措施适用的类型化及其刑事司法规制[J]. 王译.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1)
[2]监察机关留置问题研究[J]. 杨宇冠,高童非.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8(05)
[3]程序自然法作为规则自洽的必要条件——《监察法》留置权运作的法治化路径[J]. 刘艳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4]监察体制改革中的留置措施:由来、性质及完善[J]. 谭世贵.  甘肃社会科学. 2018(02)
[5]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若干问题研究[J]. 陈卫东.  政治与法律. 2018(01)
[6]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若干问题思考[J]. 陈光中,邵俊.  中国法学. 2017(04)
[7]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侦查权及其限制[J]. 施鹏鹏.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2)



本文编号:3567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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