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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管辖权衔接问题——以“小官巨腐”案件为例

发布时间:2022-01-04 19:15
  监察法与刑诉法的管辖权衔接问题值得理论和实践关注。级别管辖中,以被调查人职务级别和以案件类型及复杂程度作为划分管辖权的根据存在冲突之处;地域管辖中,司法管辖与监察管辖之间存在疏漏之处。基于严密法网和贪污治理体系化需要,两法之间的管辖权衔接问题应坚持刑诉(司法)管辖模式优先原则,并通过优化监察委移送和检察机关审查管辖等制度设计妥当解决。 

【文章来源】: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20,29(05)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的衔接缺陷
    (一)级别管辖衔接问题
    (二)地域管辖衔接问题
二、以刑诉(司法)管辖为主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
三、刑诉(司法)管辖为主模式的展开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难题与破解之道[J]. 程雷.  中国法学. 2019(02)
[2]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若干问题研究[J]. 王秀梅,黄玲林.  法学论坛. 2019(02)
[3]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重大问题研究[J]. 姜涛.  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4]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职务犯罪调查制度完善[J].   政治与法律. 2018(01)
[5]职务犯罪监察调查程序若干问题研究[J]. 陈卫东.  政治与法律. 2018(01)
[6]国家监察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J]. 姜明安.  法学杂志. 2017(03)
[7]“依法治官”的困境与对策研究——以治理“小官巨腐”现象为例[J]. 陈文权,许可.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02)
[8]“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及其限度[J]. 龙宗智.  中外法学. 2015(04)
[9]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J]. 魏晓娜.  法学研究. 2015(04)
[10]条条与块块关系下的法院院长产生[J]. 刘忠.  环球法律评论. 2012(01)



本文编号:356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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