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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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北省是矿业大省,矿产资源行业是我省重要的经济支柱,矿产开发过程中的环境问题也对我省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旨在构建我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体系,规范我省矿区生态补偿行为,为我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和理论与实践支持,有益于我省生态水平的全面提高,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构建和谐河北。本文共由六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河北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研究背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价值分析,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提出了健全矿产资源开采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制度、引入矿区生态补偿市场机制、建立多元矿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创新点。第二部分为河北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概述,介绍我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的现状和现存法律制度,并得出实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对我省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重要意义。第三部分全面分析了我省现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我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不健全,专门性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现有法律制度组织协调性差;生态补偿水平较低,没有凸显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预防机制和矿区分类制度尚不健全;市场交易制度尚未建立,未形成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公司制度以及补偿主体单一,多元化的补偿机制未建立和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对国外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选取了国外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了比较分析,旨在找出我省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为我省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有力借鉴。如德国的新旧矿区分类补偿制度,澳大利亚的矿区修复制度和美国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第五部分就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结合第四部分的启示,提出了完善河北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想。完善矿产资源专门性法律制度;实行矿区资源全员保护,扩大行为补偿的适用范围,适度提高补偿标准;健全预防法律制度,实行矿区资源补占平衡制度;深入推行矿区分类补偿制度,加强对旧矿区的补偿力度;建立生态补偿市场交易制度,引入公司机制;明确政府和社会的补偿责任,完善补偿责任。第六部分为结论。
【关键词】:矿产资源 矿区 生态补偿 经济补偿
【学位授予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68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第一章 绪论9-13
- 1.1 研究背景9-10
- 1.2 研究价值10
- 1.3 研究方法10
- 1.4 研究创新点10-13
- 第二章 河北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概述13-19
- 2.1 河北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现状13-14
- 2.2 河北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概述14-16
- 2.3 河北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重要意义16-19
- 2.3.1 有利于实现我省的可持续发展16
- 2.3.2 有利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16-17
- 2.3.3 有利于生态环境治理17-19
- 第三章 河北省现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问题19-27
- 3.1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不健全19-20
- 3.1.1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专项立法缺失19
- 3.1.2 现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协调性不足19-20
- 3.2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未能凸显环境保护的要求20-21
- 3.2.1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范围较小20
- 3.2.2 补偿方式单一20-21
- 3.2.3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标准较低21
- 3.3 对矿区生态补偿预防机制重视不够21-22
- 3.3.1 矿区“补占平衡”制度缺位21-22
- 3.3.2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保障金制度有待深化22
- 3.4 矿区分类补偿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22-23
- 3.4.1 旧矿区、无主矿区补偿不到位22-23
- 3.4.2 新矿区、有主矿区生态补偿制度有待完善23
- 3.5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市场交易制度尚未建立23-24
- 3.5.1 缺乏企业间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市场交易制度23-24
- 3.5.2 未形成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公司制度24
- 3.6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监督制度存在不足24-25
- 3.6.1 政府未全面尽到监管责任24-25
- 3.6.2 社会参与度不高25
- 3.7 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责任制度不完备25-27
- 第四章 国外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借鉴27-31
- 4.1 德国矿区生态环境补偿制度27
- 4.2 美国完善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27-29
- 4.2.1 土地复垦基金制度28
- 4.2.2 矿区复垦许可制度28
- 4.2.3 保证金制度28-29
- 4.3 澳大利亚矿区修复法律制度29-31
- 第五章 完善河北省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想31-41
- 5.1 制定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专门性法律制度31-32
- 5.2 凸显补偿措施对生态环境的保护32-34
- 5.2.1 实行矿区资源全员保护32
- 5.2.2 强化行为补偿在生态补偿中的作用32-33
- 5.2.3 适度提高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标准33-34
- 5.3 推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预防法律制度34-35
- 5.3.1 确立矿区资源移植及补占平衡制度34
- 5.3.2 完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保障金制度34-35
- 5.4 深入推行矿区分类补偿制度35-37
- 5.4.1 加强政府对旧矿区、无主矿区的保护35-36
- 5.4.2 明确企业对新矿区、有主矿区的开采责任36-37
- 5.5 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市场交易制度37-38
- 5.5.1 确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市场交易制度37
- 5.5.2 实行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公司制度37-38
- 5.6 完善多元化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律制度38-39
- 5.6.1 政府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承担补充责任38
- 5.6.2 发挥社会保险的积极作用38-39
- 5.7 深化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责任制度39-41
- 结论41-43
- 参考文献43-45
- 致谢45-47
- 作者简介47-49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4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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