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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信息公开范围初探

发布时间:2022-02-26 01:40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后,需要制定专门的监察法规,其中监察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核心内容之一。监督信息公开应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结合监察法的特殊性,还应坚持依法公开、诚实信用、比例平衡原则。参照党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公开的范围,依据我国监察机关的职权内容,可采取肯定列举加详列豁免范围的模式对监察信息公开范围进行立法。 

【文章来源】:江苏社会科学. 202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监察信息公开的原则
二、党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司法公开的范围
    (一)党务公开的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三)司法公开的范围
三、英国“豁免排除模式”的监察信息公开范围
    (一)北爱尔兰公共服务监察专员办公室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2000年信息自由法中的信息公开的范围
四、我国监察信息公开范围
    (一)以监察权为划分依据的主动公开范围
        1. 行使监督权的信息
        2. 行使调查权的信息
        3. 行使处置权的信息
    (二)豁免公开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英国监察专员的类型、功能及启示[J]. 张倩.  政法论丛. 2017(04)
[2]比例原则在民法上的适用及展开[J]. 郑晓剑.  中国法学. 2016(02)
[3]从“知的需要”到“知的权利”: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困境及其超越[J]. 蒋红珍.  政法论坛. 2012(06)
[4]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的基本考虑[J]. 周汉华.  法学研究. 2002(06)
[5]原则和规则的若干问题[J]. 李可.  法学研究. 2001(05)



本文编号:364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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