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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识别与精准供给:大数据地方立法完善思考——基于政府部门与大数据相关企业调研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2-04-23 10:59
  当前政府和社会的大数据立法需求主要包括完善管理体制、畅通汇聚共享环节、明晰数据权属、明确数据开放开发规则、加强数据安全监管、完善产业促进措施六大方面。现有地方立法核心概念不一,导致制度存在地方差异,同时在治理理念和具体内容上存在不足,远远滞后于数据治理和数据经济发展的迅猛之势。大数据地方立法应当回应政府数据治理和企业发展的实践需求,以数据资源高效利用为导向,明晰数据治理主体和责任,建立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安全监管等数据资源利用的制度框架,梳理促进和保障大数据发展的主要调整手段并予以规范。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需求迫切:政府和企业在大数据发展中的困境
    (一)大数据管理机构职能不清、力量薄弱
    (二)数据汇聚、共享环节仍未畅通
    (三)数据权属不明晰
    (四)数据开放开发推动困难重重
    (五)数据安全管理存在隐患
    (六)产业促进措施有待加强
二、回应不足:大数据发展地方立法梳理与分析
    (一)地方反哺中央:大数据地方立法基本状况
    (二)对现有大数据地方立法的分析
        第一,立法中核心概念不一致导致制度存在地方差异。
        第二,部分地方大数据立法的治理理念需要提升。
        第三,大数据地方立法在内容上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三、精准供给:大数据地方立法完善建议
    (一)明晰中央和地方大数据立法的范围
    (二)立法导向:以数据资源高效利用为主轴
    (三)立法内容:回应政府和企业现实需求
        第一,建立数据治理协同框架,明晰各治理主体和责任。
        第二,构建数据资源高效利用的制度框架。
            1.加强数据质量规范保“质”,完善纵横向汇聚共享规范保“量”。
            2.完善数据开放利用规则,明确程序和权利义务。
            3.拓展数据安全范畴,健全安全和监管制度。
        第三,梳理促进、保障大数据发展的多元措施。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政务大数据治理中公民权利保护的国际经验[J]. 付宇程.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2]日本大数据立法增设“限定提供数据”条款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刘影,眭纪刚.  知识产权. 2019(04)
[3]地方立法中促进型立法探析——以浙江地方立法实践为分析视角[J]. 郑曙光.  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9(01)
[4]中国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CLOD)研究[J]. 范佳佳.  中国行政管理. 2019(01)
[5]公共部门信息增值利用的社会责任研究[J]. 冉从敬,陈传夫,贺德方.  中国软科学. 2014(12)
[6]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重要程度”还是“影响范围”?[J]. 封丽霞.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8(05)



本文编号:3647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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