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论文 >

环境民事诉讼中确认未来世代诉讼主体地位的法理学思考

发布时间:2022-12-11 13:39
  环境侵权的复杂性决定了环境诉讼主体的多样性,按照传统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内容,原告必须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如果环境诉讼中也采用此种限定,环境侵权受害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和维护。另外,环境侵权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具有延迟性、长期性与不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显现出来时,可能已经无法去确定侵害主体,或者受害者与侵害行为之间并无直接联系,这就造成了诉讼不能,缩小了说就是维权不能。本文站在法理学的角度,从环境民事诉讼主体切入,以未成年人这个主体为例来探讨诉讼主体扩张的可能性以及合理性,通过阐述作者观点为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的立法完善尽绵薄之力。 

【文章页数】:2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谈公民环境权的民法保护[J]. 单焕争.  法制博览. 2018(35)
[2]环境权主体应扩展至后代人[J]. 阮丽娟.  法制与经济(下旬). 2013(10)
[3]后代人环境法主体地位的构建[J]. 陈红梅.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4(05)



本文编号:3718877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zhengfalunwen/3718877.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fc9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