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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内部过程性信息免于公开范围之界定

发布时间:2023-03-11 01:15
  行政机关内部过程性信息(以下简称过程性信息)系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策或完成具体行政行为的职责中制作或获取(已经收到或被送达)的,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非终极性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至第1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和豁免公开的情形,但并未把行政机关内部过程性信息作为一个考虑因素。如果政府信息尚在研究、讨论之中,或政府信息仅是做成最终决定的构成性或阶段性意见,而最终结论或最终决定尚未形成,是否公开,便是一个问题。 2010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①指出:“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此前一些地方立法已就过程性信息做了规定,有的制定于《条例》之前,有的制定于《条例》之后。这些地方规章的规定与《意见》的规定存有一定差异,缺乏不予公开范围及其限制标...

【文章页数】:54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选题的研究意义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三、选题的研究方法
    四、选题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行政机关内部过程性信息公开立法概况
    第一节 我国立法概况
    第二节 需进一步讨论的几个理论问题
        一、宪法上知情权的定位
        二、地方政府规章能否限制公民的知情权
第二章 国内实务界对过程性信息免于公开范围的不同理解
    第一节 行政机关答复予以公开
    第二节 行政机关答复免于公开
        一、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二、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三、可能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第三节 行政机关未答复
    第四节 案例归纳与总结
        一、以行政机关的答复类型为分类标准
        二、以申请公开的过程性信息内容类型为分类标准
第三章 实务界意见分歧之缘由及其统一之难题
    第一节 国内立法的缺陷
        一、《条例》与现实需要脱节
        二、国务院规章无法达成共识
        三、地方规章不尽相同
        四、司法解释予以回避
    第二节 统一之难题
        一、内涵理解存有分歧
        二、行政公开工作缺乏统一性
第四章 域外就过程性信息免于公开范围之界定
    第一节 豁免公开规定
        一、概括式规定
        二、具体式规定
        三、混合式规定
        四、损害标准
    第二节 免于公开限制性规定
    第三节 免于公开及其限制性规定之总结
    第四节 过程性信息的基本分类
        一、主观性过程信息
        二、客观性过程信息
        三、我国与域外相关规定之比较
结语:我国行政机关内部过程性信息免于公开范围之建构
    一、“过程性”判定
    二、免于公开范围及其限制要件
参考文献
    一、著作
    二、期刊
    三、法律文书
    四、报刊
致谢



本文编号:375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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