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论 ————以融水县融江水质调查为例
发布时间:2023-03-11 06:37
地方政府作为决策者和管理者,在地方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决定性之作用,正因为处于各项地方工作与活动的主导地位,其职业水平的高地与责任意识的强弱,通常直接关系到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和方向。也正因为如此,地方政府对本地的各项事务本应责无旁贷:以融水县融江为例,作为柳江的支流,融江不仅关乎下游两岸百万居民的用水和饮水安全,同时也关系到流域生态的保护。但近年来融江沿岸排污企业的增多,使得融江水质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而本人则通过一次亲历的水质调查印证了此种令人担忧的变化。不禁思考,其症结何在。到底是什么让这些企业肆无忌惮,而作为统领经济文化事务的地方政府又是因何故视而不见。以小见大,近几年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环境事件都会出现政府的影子,因此,我国学界对于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讨论也趋于白热化。通常认为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政府责任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当务之急。但并非那么简单,本文旨在透过融江水质调查为引子,以环境法的有效性不足作为切入点,探求环境法有效性不足的原因,指出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对环境法有效性的影响;在探求政府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后,研究设立政府环境责任的指...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政府环境责任的定义
1.1 政府环境责任理论基础的传统观点
1.2 政府环境责任的定义
1.2.1 政府责任的定义
1.2.2 政府环境责任的定义
第二章 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本质
2.1 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即政府职责
2.1.1 环境管理职责
2.1.2 环境公共服务职责
2.1.3 环境协调职责
2.1.4 维护环境公平正义职责
2.2 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即政府违法责任
2.2.1 政治责任
2.2.2 法律责任
2.2.3 其他责任形式
第三章 从融江河水质调查与政府政策分析,总结我国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面临的具体问题
3.1 政府环境责任相关规定不足
3.1.1 现行环保法可操作性不强
3.1.2 重经济发展轻环境责任的追究
3.2 政府环境监管不力,实行地方保护主义
3.2.1 环境监管工作不协调
3.2.2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3.3 政府环境问责机制不健全
3.3.1 法律问责机制缺失
3.3.2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问责不完善
3.4 诉讼救济制度缺失
3.4.1 缺少程序性法规
3.4.2 诉讼主体单一
3.5 政府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不足
3.5.1 环境保护资金所占比重偏轻
3.5.2 专项治理资金缺乏
第四章 完善政府环境责任机制的途径
4.1 健全政府环境责任体系
4.1.1 增强现行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
4.1.2 健全政府环境责任基本法律制度
4.2 完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追究政府环境法律责任
4.2.1 拓展诉讼主体范围
4.2.2 丰富赔偿形式
4.2.3 扩大受案范围
4.3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4.3.1 健全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政策
4.3.2 健全监督机制
4.3.3 鼓励成立民间环保组织和社团
4.4 建立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相关制度
4.4.1 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4.4.2 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追责制度
4.4.3 完善法律调整,政策调整和市场调整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59385
【文章页数】:41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第一章 政府环境责任的定义
1.1 政府环境责任理论基础的传统观点
1.2 政府环境责任的定义
1.2.1 政府责任的定义
1.2.2 政府环境责任的定义
第二章 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本质
2.1 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即政府职责
2.1.1 环境管理职责
2.1.2 环境公共服务职责
2.1.3 环境协调职责
2.1.4 维护环境公平正义职责
2.2 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即政府违法责任
2.2.1 政治责任
2.2.2 法律责任
2.2.3 其他责任形式
第三章 从融江河水质调查与政府政策分析,总结我国政府环境责任追究制度面临的具体问题
3.1 政府环境责任相关规定不足
3.1.1 现行环保法可操作性不强
3.1.2 重经济发展轻环境责任的追究
3.2 政府环境监管不力,实行地方保护主义
3.2.1 环境监管工作不协调
3.2.2 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3.3 政府环境问责机制不健全
3.3.1 法律问责机制缺失
3.3.2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问责不完善
3.4 诉讼救济制度缺失
3.4.1 缺少程序性法规
3.4.2 诉讼主体单一
3.5 政府环境保护资金投入不足
3.5.1 环境保护资金所占比重偏轻
3.5.2 专项治理资金缺乏
第四章 完善政府环境责任机制的途径
4.1 健全政府环境责任体系
4.1.1 增强现行环境法律的可操作性
4.1.2 健全政府环境责任基本法律制度
4.2 完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追究政府环境法律责任
4.2.1 拓展诉讼主体范围
4.2.2 丰富赔偿形式
4.2.3 扩大受案范围
4.3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4.3.1 健全公众参与环境管理政策
4.3.2 健全监督机制
4.3.3 鼓励成立民间环保组织和社团
4.4 建立健全政府环境责任的相关制度
4.4.1 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4.4.2 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追责制度
4.4.3 完善法律调整,政策调整和市场调整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59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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