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保护主义及其防治
发布时间:2023-03-14 20:00
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是我国地方立法权滥用、地方立法质量不高的突出表现。地方立法保护主义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是指地方立法主体基于地方利益本位思想,滥用立法权形成阻碍部分市场要素流通的地方性立法,具有明显的产业针对性。我国地方立法保护主义历经泛滥、控制、危险三个沿革阶段,并在立法内容、条款表述等方面具有类型化特点。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是一种“短视”思维,具有阻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妨碍地方产业结构优化和破坏地方法治事业建设等全面而深远的危害。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为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研究提供了重要范式,有助于厘清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本质,进而提出明晰的判断认定标准。以交易成本理论为视角和进路,可提出不公平竞争标准、地方基本利益优先标准、市场参与者标准、明显不合理负担标准四项地方立法保护主义判断标准。网约出租车“京人京牌”户籍限制等一系列实例可验证上述判断标准的科学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产生根源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涉及经济、政治、立法制度等多个维度,以往的研究往往侧重于财税制度方面。公共选择理论为探究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产生根源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力地解释了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发生机制。地方立...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内涵、表现及危害
(一) 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内涵
(二) 我国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沿革
1. 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泛滥时期
2. 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控制时期
3. 地方立法保护主义危险时期
(三) 我国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现实表现
1. 立法内容类型
2. 条款表述类型
(四) 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危害
1. 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
2. 阻碍地方产业结构优化
3. 破坏地方法治事业建设
二、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判断标准
(一) 制度经济学对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本质的解释
(二) 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判断标准
1. 不公平竞争标准
2. 地方基本利益优先标准
3. 市场参与者标准
4. 明显不合理负担标准
三、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产生根源
(一) 公共选择理论对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根源的解释
(二) 地方立法保护主义产生的具体根源
1. 发展性地方政府定位
2. 不合理的财税制度
3. 锦标赛式政治晋升模式
4. 地方经济同构和发展不平衡
5. 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6. 地方立法制度不完备
四、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事前防范措施
(一) 构建地方立法草案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
(二) 建构地方立法公众意见征求及反馈机制
(三) 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协作制度
五、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事后治理措施
(一) 完善地方立法批准、备案审查制度
(二) 制定地方保护主义立法无效条款及设立准诉讼式救济程序
(三) 建构以立法赔偿为核心的立法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致谢
附件
本文编号:3762651
【文章页数】:5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内涵、表现及危害
(一) 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内涵
(二) 我国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沿革
1. 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泛滥时期
2. 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控制时期
3. 地方立法保护主义危险时期
(三) 我国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现实表现
1. 立法内容类型
2. 条款表述类型
(四) 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危害
1. 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形成
2. 阻碍地方产业结构优化
3. 破坏地方法治事业建设
二、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判断标准
(一) 制度经济学对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本质的解释
(二) 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判断标准
1. 不公平竞争标准
2. 地方基本利益优先标准
3. 市场参与者标准
4. 明显不合理负担标准
三、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产生根源
(一) 公共选择理论对地方立法保护主义根源的解释
(二) 地方立法保护主义产生的具体根源
1. 发展性地方政府定位
2. 不合理的财税制度
3. 锦标赛式政治晋升模式
4. 地方经济同构和发展不平衡
5. 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
6. 地方立法制度不完备
四、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事前防范措施
(一) 构建地方立法草案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
(二) 建构地方立法公众意见征求及反馈机制
(三) 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协作制度
五、地方立法保护主义的事后治理措施
(一) 完善地方立法批准、备案审查制度
(二) 制定地方保护主义立法无效条款及设立准诉讼式救济程序
(三) 建构以立法赔偿为核心的立法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致谢
附件
本文编号:376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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