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独立的“非遗”许可使用制度构想
发布时间:2023-03-19 00:39
由于绝大多数非遗项目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法对保护客体的要求,大大缩小了非遗传承人的权利边界,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对非遗传承的促进作用。为解决好第三人开发利用非遗的问题,激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传承,通过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立独立于知识产权的非遗许可使用制度便非常必要。为平衡许可各方利益,并保证不会破坏非遗的本真性,可以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凡是非遗主体不够具体的,均由代表机构代行权利。同时,为公共利益需要,还应明确非遗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的适用情形。但无论使用许可是否有偿,被许可人都不得损害传承人的精神利益。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建立独立的“非遗”使用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二、 非遗使用的协议许可
(一)许可原则
(二)许可协议的签订
(三)许可各方权利义务
1.各方的主要权利
2.各方的主要义务
三、 非遗使用的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定许可
(二)传统手工技艺技术的强制许可
结 语
本文编号:3764189
【文章页数】: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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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独立的“非遗”使用许可制度的必要性
二、 非遗使用的协议许可
(一)许可原则
(二)许可协议的签订
(三)许可各方权利义务
1.各方的主要权利
2.各方的主要义务
三、 非遗使用的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定许可
(二)传统手工技艺技术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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