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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浅析

发布时间:2023-03-19 01:42
  我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工作自2007年贵阳市清镇设立全国首个环保法庭起一直在稳步推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近年来,环境司法专门化工作突破了在原有行政区域设立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开始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并逐渐拓展。2019年11月5日,第十一届长三角地区法院司法协作工作会议召开,江浙沪皖四地高院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实施办法》,提升了整个长三角洲三省一市区域环境资源审判的协同性,推动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整个长三角区域的进程,为国家区域一体化战略在环境资源审判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先进经验,同时也需要对如何有效落实进行进一步的思考。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背 景
二、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的必要性
    (一)一体化的题中之义
    (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规律的内在要求
    (三)“一体化”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的可行性
    (一)长三角地区自身优势
    (二)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9+1”模式的先进经验
四、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的路径分析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的路径分析
        1.共抓大保护
        2.标准统一化
        3.协作守“红线”
    (二)长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一体化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1.诉讼程序方面
        2.难以突破“区域司法合作”层面
        3.设立方式与现有立法间存在冲突



本文编号:376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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