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一)
发布时间:2023-03-19 13:37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文章页数】:1 页
【文章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本文编号:376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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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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