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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行政不作为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3-24 04:34
  2010年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并未把行政不作为致害赔偿统一地、明文地写入新法之中。由于行政不作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尤其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受害者常常面临着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寻求救济无门的窘境。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是食品药品监管主体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之认定和国家赔偿责任的确定。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经常成为舆论的焦点,如“三鹿奶粉事件”、“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案”等,在这其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着监督管理的职能。对于国家监管机构不作为赔偿责任的认定,需要满足违法性认定、存在确实的损害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三个条件。由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政府监管部门不存在单独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往往与第三方生产商或企业的责任相交织。在责任认定方面,从行民赔偿并行规则和连带规则分别进行分析。但两种责任认定规则均存在问题,并行规则中行政监管部门不作为在损害中的作用力大小缺乏衡量的标准,且不同的诉讼程序会造成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相冲突的情况;而行政民事赔偿的连带规则也缺乏相应的制度设计和背景,同时也需要对国家赔偿的范围进行限制,避免加重行政赔偿负担。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第一节 研究意义
        一、案例导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
        二、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对研究现状的分析
第一章 食品药品监管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本土生成
    第一节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作为赔偿的兴起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背景
        二、行政机关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能
        三、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目标的国家赔偿制度
    第二节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必要性
        一、弥补民事赔偿的不足
        二、规制食品药品行业市场发展
        三、对行政监管人员起到督促和惩戒作用
    第三节 食品药品监管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挑战
        一、国家赔偿责任认定的局限性
        二、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特殊性
第二章 食品药品监管不作为国家赔偿的成立要件
    第一节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作为的违法性认定
        一、行政主体对于损害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有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三、行政相对人对于食品药品监管主体的行为具有期待可能性
    第二节 受害者合法权益之损害
    第三节 安全监管不作为与受害者权益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章 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故致害的赔偿责任认定
    第一节 行政民事赔偿并行规则
        一、法理:“份额赔偿说”与“自己责任理论”
        二、行政民事赔偿并行规则之简要评析
        三、划分按份赔偿责任应考虑的因素
    第二节 行政民事赔偿连带规则
        一、法理:“连带责任说”
        二、行民赔偿连带规则之简要评析
        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食品药品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反思
    第一节 境外制度与案例分析
        一、我国台湾地区:商品检验及商品生产者和政府的赔偿责任
        二、日本:“森永毒奶粉案”及“问题乙肝疫苗事件”
        三、德国:“康特甘案例”
        四、美国:立法保护“无过错”赔偿以及政府分摊责任制度
    第二节 对我国现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的完善
        一、对我国确立救济基金制度的思考
        二、对我国确立国家保障补充责任的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本文编号:3769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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