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机制完善
发布时间:2023-03-28 11:28
我国环境保护所面临的国际与国内形势日益严峻,生态问题凸显,一些地区严重雾霾频发,水污染、土壤污染、其他新型污染等方面的问题还比较严重,环境污染方面的群体事件不时爆发。在2015年之前,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缺乏强化地方党委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则,基于环境问题的严峻性,2015年8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正式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从而使环境环保党政同责首次成为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共同国家治理规则,使中国共产党的地方领导机关和官员也成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实践证明,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能够破解环境保护监管的困局,“党政同责”理念的提出,将党委也纳入了生态环境问责的对象中,改变了中国环境监管体系的格局,是当代中国环境问责制度的重大创新和突破。“党政”的具体指向是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两套系统及其领导成员,“同责”的内涵要义不是“承担相同责任”,而是“共同承担责任”,责任承担的类型包含两种: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中国党领导政府的政治体制现状、政府内部分工的体制问题和法律规定中党委环保职责缺失等因素,决...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创新之处及重点难点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国外经验借鉴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经验借鉴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二)比较分析法
第一章 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概念
一、“党政同责”的提出
(一)“党政同责”在安全生产领域首次提出
(二)“党政同责”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推行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内涵
(一)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中“党政”的内涵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中的“同责”的含义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中“责”的进一步理解
三、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性质和意义
(一)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性质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意义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同责”的必要性
(一)党领导政府的政治体制
(二)党和政府的职能分工不同
(三)政府内部环保权责倒置
(四)党委环保职责缺乏明确规定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可行性
(一)安全生产领域的成功实践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政策与法制基础
(三)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地方探索
(四)“党政同责”的实现方式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体现
(五)国家机构深化改革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落实“党政同责”中存在的问题
一、党政环保责任分工机制不明确
(一)同级别的党政之间的权责不够明确
(二)上下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
(三)党政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清晰
二、领导干部相关考核方法不合理
三、终身追责制未严格执行
四、问责程序问题
(一)问责程序难以启动
(二)环境问责依据不足
(三)环境问责主体单一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机制完善
一、构建明确的党政环保责任分工机制
二、完善领导干部考核方法
三、严格落实重大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
四、解决党政同责的规范技术问题
五、形成多元问责程序协同进行的方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772882
【文章页数】:42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一)选题的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创新之处及重点难点
二、国内研究现状及国外经验借鉴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经验借鉴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二)比较分析法
第一章 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概念
一、“党政同责”的提出
(一)“党政同责”在安全生产领域首次提出
(二)“党政同责”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推行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内涵
(一)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中“党政”的内涵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中的“同责”的含义
(三)对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中“责”的进一步理解
三、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性质和意义
(一)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性质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意义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党政同责”的必要性
(一)党领导政府的政治体制
(二)党和政府的职能分工不同
(三)政府内部环保权责倒置
(四)党委环保职责缺乏明确规定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可行性
(一)安全生产领域的成功实践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政策与法制基础
(三)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地方探索
(四)“党政同责”的实现方式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体现
(五)国家机构深化改革
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落实“党政同责”中存在的问题
一、党政环保责任分工机制不明确
(一)同级别的党政之间的权责不够明确
(二)上下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
(三)党政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清晰
二、领导干部相关考核方法不合理
三、终身追责制未严格执行
四、问责程序问题
(一)问责程序难以启动
(二)环境问责依据不足
(三)环境问责主体单一
第四章 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机制完善
一、构建明确的党政环保责任分工机制
二、完善领导干部考核方法
三、严格落实重大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
四、解决党政同责的规范技术问题
五、形成多元问责程序协同进行的方案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本文编号:377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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