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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公共活动中临时性行政措施的权限

发布时间:2023-04-21 18:00
  为保障重大公共活动顺利举办,政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极为必要。临时性行政措施客观上减损公民权利,面临合法性的追问。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概括性授权,其本身缺乏职权依据,且无法为政府规定供给合法性。应当细致梳理为保障重大公共活动举行的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具体种类,确定其所属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管制性财产限制和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类型,据此明确各种类型措施的设定权限。在此基础上,区分政府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三种情形,由此指导和回应举办重大公共活动的法治实践。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概括性授权的合法性追问
临时性行政措施的行政法类型
    (一)临时性行政措施的概念辨析
    (二)临时性行政措施的种类
    (三)临时性行政措施的行政行为类型
        1.行政强制措施
        2.临时性行政许可
        3.管制性财产限制
        4.行政检查
不同类型措施的设定权限
    (一)行政强制措施类的设定权限
        1.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经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政府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具体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无须本级人大常委会授权。
        2.临时性行政措施所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未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可由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地方政府依据地方性法规以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形式进行具体规定。
        3.临时性行政措施所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未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且地方性法规无法及时制定,此时地方政府可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特别授权,以规章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措施。
    (二)临时性行政许可类措施的设定权限
    (三)管制性财产限制类措施的设定权限
    (四)行政检查类措施的设定权限
政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建议



本文编号:3795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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