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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食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4-05-09 21:57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制度作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项具体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该制度有助于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保障公共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由于仍存在立法和实践上的不足,食品召回制度亟待完善。食品召回制度不仅具有作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一般特征,同时也因为食品安全领域的特殊性而具备自身的特性。文章在分析食品召回制度理论、比较发达国家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后,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特征
    (一) 食品召回制度的界定
    (二) 食品召回制度的特征
        1.事前救济性
        2.主体、对象的广泛性
        3.法律干预的主动性
        4.目的的公益性
        5.公、私兼具的调整手段
二、国外食品召回立法的实践
    (一) 食品质量立法体系较完备
    (二) 食品召回分级管理
    (三) 实行严格的程序控制
    (四) 联邦和地方协同配合
    (五) 建立了有效的食品溯源机制
    (六) 统一的监管机构
    (七) 对食品召回进行计划指导
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
    (一) 食品召回制度发展滞后
    (二) 食品溯源机制不完善
    (三) 食品生产缺乏监管
    (四) 食品监管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
    (五) 食品召回成本高
四、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建议
    (一) 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
    (二) 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 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四) 鼓励企业主动召回
    (五) 建立完备的食品质量控制体系
五、结束语



本文编号:3968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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