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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领域新一轮修法的基本思路和重点

发布时间:2025-05-08 00:32
   应急管理领域的立法活动具有"应激式"特点,这种立法模式偏重于关注各类突发事件的个别性问题,容易造成法律体系内部冲突,制度设计也比较粗糙。历次"应激式"立法都没有真正确立紧急状态制度,造成应急法律体系与非常规突发事件应对需求间的差距。此外,应急法的实施缺少必要的预决策机制,对司法机关的作用也不够重视。文本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拆分为《应急管理法》和《紧急状态法》,分别对应常规和非常规突发事件的需求,同时平衡好应急法中的几对重要关系。在具体制度上,应重点理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制度,以应急决策为中心构建信息系统,明确司法机关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对我国应急法律体系的反思
    (一)“应激式”立法模式偏重于关注各类突发事件的个别性问题,存在不足
    (二)“应激式”立法活动容易走入“粗放式”误区
    (三)历次“应激式”立法活动都没有真正确立紧急状态制度,造成现有应急法律体系与非常规突发事件应对需求之间存在明显差距
    (四)应急法的实施机制与实践需求之间也存在差距
三、本轮修法的基本思路
    (一)由《应急管理法》承接《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常规应急基本法的地位
    (二)另行制定《紧急状态法》,确立非常规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特殊法律秩序,对应宪法秩序的切换
    (三)在本轮应急管理领域修法的过程中,还应当特别注意从应急法的特点出发,平衡好几对重要的关系
        1. 应急法中刚性和弹性的关系
        2. 应急法中“变”和“不变”的关系
        3. 应急法中“粗”和“细”的关系
四、本轮修法需要完善的重点制度
    (一)理顺法律中关于应急管理体制的规定
    (二)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制度
    (三)通过完善应急预案制度,建立危机应对中的预决策机制
    (四)以应急决策为中心构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五)明确司法机关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职责
五、余论



本文编号:404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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