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慈善事业治理的社会促进范式
发布时间:2017-06-02 06:09
本文关键词:论慈善事业治理的社会促进范式,,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慈善法的难产源于功能定位与治理方式的不明确,我国将慈善法作为公益活动基本法的立法姿态,意味着其历史任务已经突破了慈善领域,一定程度上承担着调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职责。然而,现有慈善法研究多脱离我国社会建设的背景,尤其是缺乏作为基础理论的社会法角度的探讨。如何形成社会法基础上逻辑自洽的法制理论决定着治理的方式和效果。社会法的发展呈现出了法律部门化的特征,依据给付性质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基于国家强制性分配的社会保障法和基于社会成员志愿性分配的社会促进法。慈善治理受社会促进法调整,其治理范式,表现为理念上的“法治融贯性”与“社会共治性”,以及规范上的“私权规则”、“公法责任”与“组织治理”。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认为我国慈善立法的主要任务包括慈善范畴的更新和慈善事业的民间性改革。慈善范畴应由传统的“慈善”更新为现代的“公益”,并在法律上采用列举与兜底条款的方式。慈善事业的民间性是由慈善与社会保障的关系、慈善民间性的现实动力、慈善民间性的体制桎梏推导出来的。第二章首次先介绍了社会法的传统分类,以及德国和日本在社会法法律部门化上的分野,认为日本将社会法各领域法律部门化的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制度现实和社会建设的发展方向。在得出我国社会促进部门法的定位后,通过与社会自治、法治社会的比照确定了社会促进治理应当坚持的“法治的融贯性”与“社会的共治性”、管理法向促进法转变的理念。第三章首先从“私权规则”与“公法责任”的法治特点入手得出了社会促进的特别公法性质,并以“组织化”作为连结,形成了社会促进法的规范架构。其中,私权规则包括捐助自由、结社自由和信赖利益保护,公法责任包括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与公法责任的呈现方式,组织化包括组织的定位和组织的运行。
【关键词】:慈善 社会法 社会促进 治理范式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82.3
【目录】:
- 中文摘要8-9
- Abstract9-11
- 引言11-15
- 一、慈善事业的法制困境12-13
- 二、社会促进的范式价值13-15
- 第一章 慈善事业法的基本诉求15-24
- 一、慈善事业的公益性15-18
- (一) 慈善15-16
- (二) 法律上的慈善概念:公益16-18
- 二、慈善事业的民间性18-24
- (一) 慈善民间性的现实动力18-19
- (二) 慈善民间性的体制桎梏19-21
- (三) 慈善与社会保障的差异21-24
- 第二章 社会促进范式的内涵24-34
- 一、社会促进的部门法意义24-29
- (一) 传统社会法的分类24-26
- (二) 社会法内部的部门法化26-28
- (三) 社会促进的范式可能28-29
- 二、社会促进的部门法理念29-34
- (一) 社会自治与法治社会一体29-31
- (二) 法治的融贯性与社会共治性31-32
- (三) 由管理法向促进法转变32-34
- 第三章 社会促进的规范结构34-48
- 一、私权规则、公法责任与组织治理的相互逻辑34-37
- (一) 私权规则与公法责任之呈现:特别公法34-36
- (二) 私权规则与公法责任之契合:组织治理36-37
- 二、私权规则37-41
- (一) 捐助自由与结社自由37-40
- (二) 信赖利益保护40-41
- 三、公法责任41-44
- (一) 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41-42
- (二) 公法责任的呈现方式42-44
- 四、组织治理44-48
- (一) 慈善组织的定位45
- (二) 慈善组织的治理45-48
- 结语48-49
- 参考文献49-53
- 致谢53-55
- 附件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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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14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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