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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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度。随着民主政治和知情权保护的发展,信息公开从无到有,公开的范围也逐步扩大。世界主要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都着重规定了公开的范围,较大限度保护公众知情权,加强政府活动的透明性,并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体制和文化的原因导致的公开范围较窄。在立法层面上,缺乏宪法的明确确认,立法原则模糊,立法模式颠倒,信息公开立法位阶低,超脱性差,配套性法律缺失;执行层面上,表现为公开的事项杂乱,差异性大。因此,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必须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确认知情权的宪法地位,制定行政程序法、信息公开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修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模式,增加“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性规定,清晰厘定相关概念,妥善协调信息公开与保密和档案管理的关系,完善司法救济和监督保障制度。
【关键词】: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1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4
- 第一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概述14-17
-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语义剖析14-15
-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14-15
- (二)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研究的具体对象15
- 二、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意义15-17
- (一)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15
- (二) 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良性运作提供法律依据15-16
- (三) 防止权力腐败16-17
- 第二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文本与现实考察17-22
-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17-19
- (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起源与发展17
- (二)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及特点17-19
-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对公开范围的规定19-22
- (一)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对“政府信息”的界定19-20
- (二)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关于“应当主动公开”的规定20
- (三)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有关“例外”情形的规定20-21
- (四) 国家和地方立法中有关“例外”之“例外”的规定21-22
-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比较分析22-29
- 一、域外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立法文本解读22-25
- 二、域外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界定的特点和启示25-29
- (一) 域外立法的共同特点及其启示25
- (二) “例外”信息所体现的共同利益25-27
- (三) “例外”信息设定方式的异同27-29
- 第四章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检视29-34
-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文本与实践的问题检讨29-32
- (一) 立法层面29-31
- (二) 执行层面31-32
-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问题的制度与文化原因审视32-34
- (一) 体制与制度方面32
- (二) 社会文化和心态方面32-33
- (三) 法律后果的设置方面33-34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策论34-46
- 一、建立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34-36
- (一) 修订宪法,确认知情权的宪法地位34
- (二) 制定《行政程序法》,使信息公开贯穿行政过程34-35
- (三) 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信息公开法》35
- (四) 修订《档案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35-36
- 二、修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模式36-37
- (一) 确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增设“例外”信息36-37
- (二) 重新考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8 条规定的必要性37
- 三、清晰厘定和妥善协调相关概念和关系37-43
- (一) 正确定义“政府信息”37-38
- (二) 厘清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及档案管理的关系38-40
- (三) 妥善权衡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体权益40-43
- 四、完善司法救济和监督保障制度43-46
- (一) 法院在程序、实体两方面的审查43-44
- (二) 专门机构的监督保障44-46
- 结语46-47
- 参考文献47-49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49-50
- 后记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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