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发布时间:2017-06-04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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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分属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行政违法属于行政法范畴,而刑事违法显然属于刑法范畴,但两个不同法律部门的概念之间又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因为两种违法行为都是都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对两者的调整都属于公法范畴。 原本行政法与刑法分别调整两种违法行为,两者并行不悖,并不应该存在冲突。但正是因为两种违法行为所具有的天然联系,导致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存在着一个模糊的边界。理论学界对于究竟如何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尚未达成统一的看法。无论是“质”的差别说、“量”的差别说还是综合而论的“质量”差别说对于我们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都既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又可能让我们对两者的区分更加混乱。 从理论回到实践,无论我们是否能够区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现实中我们都必须面对一个现实的问题,即怎么去处理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中间地带。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分别属于行政权和司法权,两者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公权力,互不交叉、互不隶属。当两种权力分别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时,并不会出现设么问题,但是当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可能严重到犯罪的程度时,在行政与司法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间,就需要建立桥梁,来保障处在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模糊地带的行为能够受到相关法律的追究。 任何权力本身都具有扩张性,而权力的行使却具有与生俱来的惰性,因此要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建立良好的衔接制度,就必须在明确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违法行为界限的前提下,创建一整套完善的衔接机制,在这种机制下,既要保证行政权与司法权都在各自的轨道运行,不会彼此扩张渗透侵入对方管辖的领域,又要通过各种监督和惩罚的体制来保证两者都能够积极的行使自己的管理权,保证对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都能够准确定性、有效打击,进而确保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衔接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1;D925.2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8
- 引言8
- 一、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界限8-11
- (一) 违法行为程度的差异9-10
- (二) 违法行为性质的差异10
- (三) 违法行为性质与程度差异综合说10-11
- 二、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存在的问题11-17
- (一) 实体法立法存在漏洞12-13
- (二) 规定衔接机制的法律约束力不强13
- (三) 两法衔接机制不顺畅13-14
- (四) 案件处理不连贯14-15
- 1. 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不力14
- 2. 公安机关处理受案不规范14-15
- 3. 证据标准存在差异15
- (五) 行政公职人员考核机制相对封闭15-16
- (六) 法律监督不力16-17
-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完善17-25
- (一) 完善相关立法17-19
- 1. 立法方式上的衔接17-18
- 2. 处罚种类上的衔接18-19
- (二) 在运行机制上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19-21
- 1. 案件移送机制19-20
- 2. 信息共享机制20-21
- (三)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的转化21
- (四) 对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21-22
- (五) 完善公安机关的工作制度22
- (六) 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22-25
- 1. 建立提前介入制度23-24
- 2. 赋予检察机关提议处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24-25
- 结论25-26
- 参考文献26-29
- 致谢29-30
- 研究生履历3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周佑勇;刘艳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机制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01期
2 裴兆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冲突[J];公安研究;2007年10期
3 周林;;试论行刑衔接制度之完善[J];法学杂志;2011年11期
4 崔文俊;;论刑罚与行政处罚竞合时的适用[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05期
5 吴锦标;浅议行政刑罚制度的构建[J];法学论坛;2005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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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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