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研究
发布时间:2017-06-08 11:00
本文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消费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已经进入千家万户,机动车的购买数量每年都在不断激增,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也带来了交通事故数量的增加,人们日益关切交通安全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作出了规定,但有些规定尚不明确,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适用仍然存在问题,在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上仍有缺陷。本文分析了相关理论基础,同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列出了我国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第一部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分析了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基础,认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时,应当以运行支配理论为基础,以运行利益理论为补充,二者结合的方式。本文第二部分进行了立法比较。从机动车保有人承担事故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机动车保有人和驾驶人分担事故责任三种立法模式进行分析,认为国外的立法对我国的借鉴表现为: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应以机动车所有人承担事故责任为基础,在机动车所有人尽到监管义务或全部转移对机动车的监管责任时,免除所有人责任,由机动车相关联主体承担责任。文章第三部分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进行了类型化分析,认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类型化的不足表现在对租赁、借用情形立法没有做区别对待;出租人承担的“相应责任”没有明确界定;盗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原所有人存在保管过失时,所有人的责任没有进行界定等。本文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立法和司法实践现状。认为我国法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缺乏普遍性规则;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类型化分析不足。并在分析立法和司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明确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普遍性标准;明确事故责任主体的具体表述;增加特殊情形下责任主体认定的规定等。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主体 二元说
【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2.14;D923
【目录】:
- 摘要5-6
- ABSTRACT6-10
- 引言10-11
- 第1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问题11-20
- 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概念11-13
- 1.1.1 机动车及机动车交通事故11-12
- 1.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12-13
- 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理论基础13-20
- 1.2.1 危险控制理论13-14
- 1.2.2 开启危险理论14
- 1.2.3 分散风险理论14-15
- 1.2.4 报偿理论15-16
- 1.2.5 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二元理论16-17
- 1.2.6 本文观点17-20
- 第2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立法比较20-25
- 2.1 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责任20-22
- 2.2 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责任22
- 2.3 机动车保有人与驾驶人分担责任22-23
- 2.4 对我国的启示23-25
- 2.4.1 机动车所有权归属作为认定责任的基础23
- 2.4.2 所有人尽到监管义务时免责23-24
- 2.4.3 所有人监督管理责任完全转移时免责24-25
- 第3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类型化分析25-34
- 3.1 租赁、借用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25-27
- 3.2 盗窃驾驶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27-28
- 3.3 转让拼装或报废机动车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28-29
- 3.4 买卖机动车未过户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29-30
- 3.5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30-31
- 3.6 承包经营情形中责任主体的认定31
- 3.7 挂靠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31-32
- 3.8 雇佣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32-34
- 第4章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现状分析34-44
- 4.1 责任主体认定的立法现状34-36
- 4.1.1 替代责任中责任主体认定34-35
- 4.1.2 自己责任中责任主体认定35
- 4.1.3 连带责任中责任主体认定35-36
- 4.2 立法不足36-39
- 4.2.1 未形成责任主体认定的普遍性规则36
- 4.2.2 责任主体不明确36-37
- 4.2.3 责任主体称谓不统一37
- 4.2.4 责任主体类型化分析不足37-38
- 4.2.5 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作用有限38-39
- 4.3 司法不足39-40
- 4.3.1 随意设立责任主体及连带责任39
- 4.3.2 不同地域司法尺度差异性较大39-40
- 4.4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完善建议40-44
- 4.4.1 明确机动车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普遍性标准40-41
- 4.4.2 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具体表述41
- 4.4.3 增加特殊情形下责任主体认定的规定41-42
- 4.4.4 改革交通事故社会救济基金制度42-43
- 4.4.5 缩小地方司法裁判尺度43-44
- 结论44-45
- 参考文献45-49
- 致谢49-50
- 作者简介50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李志浩;;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J];广东教育学院学报;2010年06期
2 冯丹丹;;论《侵权责任法》的不足及完善——兼评《侵权责任法》49条之规定[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年01期
3 杨立新;侵权责任形态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01期
4 李凤莲,董淑范;正当防卫行为探析[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01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朱加赛;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及责任主体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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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3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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