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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7-06-11 00:09

  本文关键词: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在适用范围和"限期补办手续"规定上存在立法缺陷。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规制范围、执行主体和处罚措施方面均做出了立法调整。但法律责任规定的不一致性导致环境执法游离于《环境影响评价法》与《环境保护法》之间,同时对于罚款数额、恢复原状等具体适用条件亦不明晰。鉴于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的适用应以规范目标或立法目的为导向,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解决法律选择问题,同时在立法层面对适用条件作进一步完善。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法律适用 罚款数额 恢复原状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15JJD82007)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4SFB20043)
【分类号】:D922.68
【正文快照】: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缺陷(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适用范围及缺陷2003年9月1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31条对建设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责任规定如下:“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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