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度中的公、私法调整方法辨析——兼对公、私法人区分标准另解
发布时间:2017-07-03 00:00
本文关键词:法人制度中的公、私法调整方法辨析——兼对公、私法人区分标准另解
更多相关文章: 法人制度 人格指代功能 社会建构功能 公法与私法调整
【摘要】: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区分,不应停留在对先验判定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群落的准据法、主体能力的结果区别方面,而应有助于分析目标组织之所以被判定为公法人或私法人的根据与合理性。私法人制度侧重于赋予已脱离权力体系的社会组织以主体资格,编织社会横向自由交往关系网,司法判例推动的非法人组织的法人化加速了私法生活中组织人格的生成。以行政法人为代表的当代公法人制度则针对政府组织分权与公共服务社会化需要,力求形成衡量公法组织分权深浅程度的尺度,建立分权进程的控制机制。对公法人与私法人基于制度目的与调整方法的区分,将有助于实现私法组织私法自治的安全,以及在促使公法组织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的同时防止其因脱离公权力而遁入私法。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比较私法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关键词】: 法人制度 人格指代功能 社会建构功能 公法与私法调整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立大学改制为行政法人研究”(项目编号:CIA100155)
【分类号】:D913;D912.1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法人者,团体人格也”。在法制社会,团体并非自然获得法人地位,而须依据法律条件被“设立”为法人。一般认为,根据其设立准据法的公私法属性、组织活动目的、从事活动性质及可取得能力性质不同,法人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1但法学研究中关于公法人与私法人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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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雪琴;;论慈善法人的法律属性——以公、私法人区分为视角[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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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玲;探寻矿难解决新思路[D];烟台大学;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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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1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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