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的公法化嬗变——于《慈善法》制定前
发布时间:2017-09-18 08:07
本文关键词:慈善法的公法化嬗变——于《慈善法》制定前
【摘要】:晚近以来,慈善组织之定位脱离既有之社团路径,成为国家行政职能制之延伸。故而,慈善组织之专业性有所加强,而其私法特性却受到限制。与之相对应,监管机构和慈善立法亦皆出现了诸多之前未有之新特性,包含慈善团体、监管部门以及慈善立法等三个方面。其中,在组织治理上,市民社会之基本原则受到限制,组织法人面纱亦受到刺穿,组织专业化趋势明显;在监管机构方面,监管机构人员配置日渐专家化,监管机构内部分工专业化;在慈善立法方面,慈善法之专业类型细分化,行政化味道日渐浓厚。这些新特性共同佐证了慈善法之公法化转向。此种转向在两大法系同时出现,并有汇流之趋势。
【作者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关键词】: 慈善组织 慈善法 公法 行政 新自由主义
【分类号】:D922.182.3
【正文快照】: 一、引言1894年,美国国会制定了《1984年威尔森-戈曼关税法》(Wilson-Gorman Tariff Act of 1894),首次对免税组织立法。由此而始,将慈善法归于税法成为美国慈善法立法之传统。此后60年间,美国国会就免税组织相关规则,密集修订《联邦税法典》,前后共十二次之多。1929年,中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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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贺军;行政权力扩张和泛法化的社会历史文化根源分析[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02期
2 ;[J];;年期
,本文编号:87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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