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中监督责任客观归责之应然路径
发布时间:2017-09-25 00:40
本文关键词:安全生产中监督责任客观归责之应然路径
【摘要】:在安全生产领域中行政监督人员的监督过失往往被以玩忽职守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其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之间所呈现的"间接性"使得因果关系的认定出现混乱状态。对此,应当以"三阶判断"考察不作为行为与最终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限制刑法的扩张适用。在第一层次中,通过对作为义务的考察,确定职权的主次关系,对于次要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免除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在第二层次中,通过对具体检查业务要求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构建,对于具体业务中未规定之要求,不能构建起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第三层次中,在纵向层面对于负有安全检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职权行使情况进行实质性考察,以明确该罪主体适用范围。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刑法学会;
【关键词】: 玩忽职守罪 因果关系 作为义务 责任主体
【基金】:华东政法大学与上海市安监局合作课题“监督过失理论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分类号】:D922.54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科技进步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各类事故灾害呈现出巨大的破坏性。近年来,在安全生产领域所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不断刷新着伤亡记录,从2013年青岛“11.22”输油管道爆炸事故造成62人遇难,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7.5亿元[1],到2014年昆山“8.2”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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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扬宇;;定罪因果关系及认定标准的建构——从两个案例切入[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年01期
2 权新广;;试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J];法学研究;1963年03期
3 夏起经;;刑法中的因果关系[J];法学研究;1981年02期
4 梅o,
本文编号:914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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