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视域下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1-03-18 21:02
  专利权实质上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无法实际占有的特征决定了被侵权的可能性和隐蔽性大大增加,而专利权最重要的价值是其具有排他性,如不有限遏制专利侵权的蔓延,轻则扼杀新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重则抑制社会创新意识的发展。而现行填平性赔偿原则不足以完全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对于恶意侵权的大型企业,其赔偿数额对其来说更是九牛一毛,无法从根本上威慑侵权人。新《商标法》第63条的出台,从立法的角度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引入我国,弥补了现行赔偿规则的缺陷。专利法也应以此为鉴,确定专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本文从立法角度,对新《商标法》第63条之规定进行分析,展开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 

【文章来源】:区域治理. 2019,(50)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引入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现实意义
二、《商标法》第63条之解读
三、专利权惩罚性赔偿体系构建
    (一)明确适用条件
        1.“恶意侵权”
        2. 造成严重后果
    (二)确定赔偿额度
    (三)量化考量因素,拒绝法官恣意裁量
        1. 侵权行为、手段及影响
        2. 侵权人阻碍举证等恶意行为
        3. 权利价值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 史建功.  法制与社会. 2018(20)
[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J]. 袁秀挺.  知识产权. 2015(07)

博士论文
[1]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 朱丹.华东政法大学 2013

硕士论文
[1]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 孙健铭.长春理工大学 2015



本文编号:308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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