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收益的困境与出路

发布时间:2021-09-15 12:12
  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财产之一,离婚财产纠纷中时常涉及知识产权。现行《婚姻法》奉行物质财产观,仅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将知识产权排除在外。但知识产权收益界定模糊,其内涵和外延存在着理论和逻辑矛盾,给理论和实践造成了极大的争议和困扰。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转变财产观念,以知识产权和受法律保护的知识财产权益代替知识产权收益。 

【文章来源】: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19,35(02)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知识产权收益面临的困境
    1. 知识产权收益的内涵有违民法收益之原理
    2. 知识产权收益的外延存在理论和逻辑矛盾
二、《婚姻法》规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原因
三、知识产权收益的出路:以知识权益取而代之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知识产权作为第一财产权利是民法学上的一个发现[J]. 刘春田.  知识产权. 2015(10)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解析[J]. 刘银春.  法律适用. 2004(10)
[3]婚内所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之归属探讨——兼谈对《婚姻家庭法》(1999年法学专家建议稿)的修改建议[J]. 陈苇.  现代法学. 2000(04)



本文编号:339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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