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通知删除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发布时间:2022-01-12 10:45
  《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通知删除制度存在创新,增加的"反通知-选择期间"规则,作用在于平衡各方利益、防范恶意投诉。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相应规则相比,我国的规则并没有明确是免责条款,亦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从制度效果上看,有可能造成纠纷大量涌入司法和行政体系、恶意通知人获得更大投机空间、而真实权利人维权成本增加的后果,违反立法本意。建议将该条款明确为免责条款,并赋予平台更多规则创新的空间和权力。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19,(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通知删除制度的结构与特点
    (一) “通知—删除—反通知—选择期间”机制的构建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送合格通知
        2.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的处理义务
        3.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向平台内经营者转交通知的义务
        4.平台内经营者发出“反通知”
        5.知识产权权利人选择期间及其后果
    (二) 权利人错误通知或恶意通知的后果
    (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侵权连带责任
    (四) 《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通知删除程序的特点
二、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反通知条款与15天选择期间规则之比较
    (一) 512 (g) 的功能是平台免责条款
    (二) 512 (g) 的适用范围较窄且缺乏实践, 不宜随意扩张移植
三、我国电子商务实践适用通知删除制度的可能效果
    (一) 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争议的主要特点
    (二)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通知删除制度适用对各方主体的可能影响
四、规则解释与完善的建议方案
五、结语



本文编号:358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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