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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缺失的问题及其改进对策

发布时间:2015-03-06 07:44

高丽达 延川县财政局

摘要:近年来,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监管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尖锐,政府监管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本文通过分析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的双重性特征和目前在招投标过程中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缺失的改进对策。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  政府监管  改进

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即业主或项目法人)通过招标的方式,将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类别,一次或多次发包,通过投标竞争的模式由满足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中标承揽项目。近年来,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尖锐,政府监管是否有效直接影响到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因此,努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的政府监督,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已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的双重性特征

在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市场中,政府具有双重角色。一方面,政府作为投资者,即所谓的业主,其行为应遵守市场经济的规则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但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动机与逐利行为往往成为政府“寻租”等腐败行为产生的根本动机。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监督管理者,应该基于政府的中立立场,对市场主体及其交易行为的进行公正的监督管理,才能保证市场的运行的秩序化,而不是直接干涉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

因此,在招投标市场,实际的监管职能运用的过程中,应该把政府投资工程和非政府投资工程严格区分,在政府投资工程中,真正的监管要借助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进行管理,而非政府投资的项目,政府能够进行公平的监督管理,但主要还是运用市场的方法进行调控,政府从市场秩序方面加以规范。

二、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监管的双重性特征导致缺乏制衡

在现行的体制下,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和过程监管则分别由建设、交通、水利、商务、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行业的行政管理权限来设定。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务院部门之间出现80多项职责的交叉,例如,建设部门与发改部门、交通部门、铁道部门、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24个部门存在职责交叉。各个行业的主管部门既是招投标活动的具体实施人,又对本行业的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这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不仅为各部门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并保护既得利益创造了客观条件,也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二)多头管理的体制造成监管缺位

在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下,对招投标过程的政府监管是由多个部门负责的。由于政出多门,不便统一监管,于是《招投标法》只是笼统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现行的招投标监督体制为各部门分散的管理体制,很容易造成多头管理的现象,同一个项目可能涉及多个部门,一方面造成了交叉、重复管理,使当事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当出现问题时,容易出现推诿扯皮、形成监管死角,必然会导致监管制度设计上的缺失与监管工作的缺位,难以形成刚性的监管。

(三)监管力量匮乏而难以形成有效监管

目前,建筑市场上的监管队伍不仅没有一套强有力的专职监管机构,而且也缺乏正规的基层监管队伍,市场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截至20123月底,全国在工程建设领域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有 21766 件,其中有 3305 件涉及到招标投标环节,占15.2%;2013年上半年共查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工程企业6427家。监管队伍的人员配置、专业素养、执法能力与市场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许多监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业务流程不熟练,监管手段落后,并且不善于学习,整体水平偏低,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管。

三、工程招投标政府监管缺失的改进对策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构

明确监管主体,确定各监管主体彼此之间的关系,改革招投标监管制度,整顿相关监管能效,调整监督部门,改变目前存在的政出多门的现象,从根本上解决招投标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可以建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由各层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带头,相关行业协会和职能机构参与。招投标监督机构的职责为领导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对项目监管、招标采购等活动的监督。招投标监督机构应统一组织各监管部门开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从而构建自上而下、不同能级的监管机制。同时,相关机构需详细解读《招标投标法》,修改部分法条,从根本上杜绝“同体监督、政企不分”的监管现象。

(二)理顺监管职责

在我国多头管理的监管体制之下,当务之急是要理顺发改委、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类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职能交叉地带。目前,我国政府的“大部制”改革正在逐步实施,其核心就是为了转变政府职能,将现有政府机构进行有效整合,通过减少机构数量,降低各部门之间协调困难,使政府运作更有效率,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宏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角色定位。为了从根本上完善市场监管体制,要以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要求为原则,整合现行涉及市场监管的相关机构,建立一个市场秩序监管的专门的机构,将所有这些方面的职能合并在一起,从而打破部门限制、地域封锁,形成多位一体的联合监管体系,统一行使市场监管职能,以增强监督的统一、公正和有效,最终消除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内耗和推诿现象。

(三)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就应该加强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法规和服务意识,,深刻领悟招投标主体行为管理的重要性,创造合法、透明、平等的有形建筑市场环境,力争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自身判断力,建立高效监督机制,认真履行职能,加大对招投标管理过程中薄弱环节监督力度。加强事后检查,随机抽查招投标备案资料,及时解决突发问题。同时还要加强对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监管人员应仔细归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积累的经验,举办创新发展讨论,挖掘改进招投标管理制度的新想法,促进招投标监管工作高效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爱香.试论招投标活动政府监管的改革与创新[J].水利发展研究,201011 

[2]陈磊河.浅谈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价值工程,201316 

[3]罗东桓.工程招投标实施全过程监管探讨[J].科学之友,20135  



本文编号:16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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