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公共性的丧失及其对策
发布时间:2020-06-15 13:05
【摘要】:公共性是公共管理的基本属性,公共性本质是要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和正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有许都因素制约着公共性的实现,甚至出现公共性丧失的现象,政府没有遵循公众意志,甚至与公共利益背道而驰。在土地资源管理过程中,政府参与土地市场的运行,人为地扭曲土地资源的配置,扰乱土地市场秩序;政府同利益集团结盟,掠夺土地利益,侵害弱势群体。政府的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违背了公共管理的基本属性——公共性,因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土地资源管理的公共性问题加以研究。 本文以公共管理的基本属性——公共性作为切入点,对土地资源管理公共性的内涵予以界定,并对其公共性丧失的表现、原因及其治理对策展开论述。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共性及土地资源管理的涵义,并将二者结合起来,尝试对土地资源管理公共性的内涵予以界定,本文从管理的主体,管理的客体,管理的手段,管理的终极目标及管理的基本价值取向五个方面来阐述。其次,结合土地资源管理公共性的内涵及当前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公共性丧失的主要表现,即以下五个方面:公共部门利益最大化、土地资源公共性丧失、公共权力滥用和寻租、土地资源管理过程缺乏透明性以及公平性缺失。再次,通过深入分析之后认为政府失灵、土地产权配置不当、权力的自利性、权力监督机制的低效以及政府价值取向的偏离是导致土地资源管理公共性丧失的主要原因。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治理土地资源管理公共性丧失的对策,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政府职能、改革土地产权、改革监管体制、加强政府信息公开、重塑公共性基本价值——“公平”。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301
本文编号:2714457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F30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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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1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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