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执业助理药师资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
发布时间:2017-11-02 02:28
本文关键词:增设执业助理药师资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探讨
【摘要】:目的:为完善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推进《执业药师法》立法提供参考。方法:介绍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实施现状,结合我国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和美国药房技术人员资格制度的实施经验,阐述我国增设执业助理药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果与结论:当前我国执业药师数量短缺、资格准入门槛较低、初级(助理级)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缺乏规范、《执业药师法》缺位,有必要借鉴我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制度和美国药房技术员资格制度的实际做法,增设执业助理药师。建议从明确执业助理药师的定义和工作职责、确定考试认定范围和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入手,由此推进《执业药师法》立法。
【作者单位】: 昆明医科大学药学院暨云南省天然药物药理重点实验室;
【关键词】: 执业药师 执业助理药师 制度改革 政策建议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No.14BGL144) 云南省天然药物药理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No.2015G001)
【分类号】:R-4;C975
【正文快照】: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在国际上是一项较为成熟、科学、完善的社会公共管理制度。如美国的《标准州药房法》、英国的《药房法》和日本的《药剂师法》中均明确规定:只有取得国家承认资格并经注册的药师才能在相关岗位上执业[1]。我国自1994年由原人事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
本文编号:112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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