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经济论文 > 保险论文 >

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03-02 19:07

姚戈 湖北银行荆州分行

摘要: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在逐步的深化,市场经济环境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尤其是金融消费方面,消费者的意识以及观念都与过去大不相同,权利意识在不断的增强。文章便针对当前我国金融行业中,有关侵权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消费者权益的角度上分析侵害引发因素,并再次寄出上提出了相关建议,用以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质量。

关键词: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

一、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还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因而经济环境下的金融业务也不断的得以创新和发展,理财、信用卡以及贷款、存款、保险等逐步的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些金融业务也从一方面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但是随之而来的诸多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金融领域中,各类侵权案件频频出现,阻碍了金融行业的发展。针对当前的状况进行分析,我国金融领域中的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侵害的类型主要有五种。

(一)知情权的侵害。这里主要的侵犯对象为知情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进行商品的购买或者产品的使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需要对其消费的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了解的权力。另外一些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类的金融产品,由于消费者无法对其具体的操作模式予以了解,因此就需要工作人员对该产品进行解释以及说明。不过,针对我国当前的状况,金融产品业务人员往往对产品收益性进行片面的夸大,而对于产品的风险或者有关消费者利益的要素却没有进行相信的披露,或者哪怕是披露也只是模糊的一带而过,消费者对产品的投资方向以及结构等内容都不了解,只是盲目地知道产品可以受益而购买。

(二)自由选择权的侵犯。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者享受金融服务的时候拥有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可以自由的对金融机构以及消费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进行选择,其他个人以及集体不得干涉。但是当前我国的金融市场中,金融机构会对消费者的选择权妄加干涉,从而达到对自由选择权的影响和干扰。

(三)公平交易权的侵犯。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消费的过程中会同金融机构建立起合同关系,而在建立法关系的过程中双方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以及平等公正的原则,而不应当出现违反法律规定、规避义务以及不公正公平的内容。但是当前很多金融机构会在一些贷款、保险以及担保等合同中将自己的责任予以免除或者对风险进行转嫁,而消费者可能对此毫不知情,对于消费者,这些条款极其不公平;另外,一些机构对于小额外币存储管理时会向消费者收取管理费用,而不给付利息,这显然也有违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四)财产权的侵犯。在购买金融产品的过程中,消费者的财产应当受到保护,不受外界的侵害以及威胁,其金融资产安全也受到保护。有关财产权的侵犯主要的形式包括:由于身份未经核实,客户在金融机构的该类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金融机构未尽身份核实义务,导致客户存款被冒领;没有经过消费者的统一从其银行存款中自动扣除相关费用;另外压单压票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另外很多金融机构中,没有响应完善的安保措施,在其经营范场所中甚至发生客户财产被盗抢的现象。

(五)参与监督权的侵犯。通常状况下,很多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活动的过程中,无论是购买金融产品还是享受金融服务,对于金融机构消费者都享有批评监督的权利,但是实际的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费者的该权益常常都被剥夺。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法律制度存在漏洞

首先我国缺乏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性法律,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适用性也存在问题。其次,相关的保护措施还没有正式的进行监管立法。最后,即便是有立法,其针对性也不强,并且由于层级较低,因而适用性也较差。

(二)没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对于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的机构我国目前只有消费者协会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而针对我国的金融行业,目前采取的为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进行分业监管。但是针对金融消费方面的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的转么机构,目前我国还尚未成立。银监会目前只负责针对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主要监管其机构的风险性以及机构性,而不针对银行消费者具体的消费权益,因而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得到保护和救济。而证监会在这一方面上虽然具有信访制度,但是具有较强的政治色彩,而不是专门针对投诉、纠纷予以解决、调查的机制。而保监会在类此方面的应对机制更是少之又少,因而保险产品纠纷往往很难得到解决,并且矛盾也处于逐年增加的状态。而工作人员对于类似问题处理的专业能力以及法律的保障都相对缺失因而消费者协会也不能对金融消费者予以很好的保护,在这个状态下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基本属于缺位状态。我国的各地有关文件中对于金融消费的统计都没有明确的予以表示,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也相对较为淡薄,因此金融机构对于消费者的侵权风气便由此助长。

(三)不平等的关系。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同金融机构实质上在地位上具有不平的呢过性,金融机构实力雄厚,并且拥有各类人才,必然会处于优势地位。

(四)金融常识以及风险意识的确实。由于金融消费者大多为普通公民,在金融专业知识上较为缺乏,加之金融行业不断的创新,专业性和复杂性不断的增强,,因而消费者无法及时得了解到最新的动向,即便其权益受到侵害,也没有能力维护。

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逐步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短期内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法律制度尚有难度,建议通过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逐步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一是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章节,对保护原则、范围、金融消费者特殊权利、纠纷解决等内容进行特别规定,确立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二是修改和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如修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纳入金融监管目标,明确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责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知情权等切身利益的保护;建立信息披露、纠纷解决等制度。三是尽快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增加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特定内容。如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密法”或“征信管理条例”,明确个人信息特别是金融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范围,保护金融消费者隐私权;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条件具备时,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二)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鉴于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借鉴美国次贷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短期内可以先在人民银行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行使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兜底保护或对各监管机构的保护进行第三方监督等金融消费者保护总监督的职责。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在交易规则的设置、经营行为合规性的审查、消费者救济等方面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专业化的保护。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建设。目前,虽然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对金融机构建立投诉受理渠道有所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涉及明确金融监管部门和第三方机构在金融消费纠纷中所能发挥的作用,难以真正起到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建议在“一行三会”信访工作的基础上,增设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参照美联储的做法建立消费者投诉信息数据库,根据消费者投诉的次数和涉及金额进行分类、调查、核实、调解,并通过定期的信息分析,识别潜在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为规章政策的制订提供参考,使消费者的意见受到应有的重视。同时,加强金融机构与消费者团体、金融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作,通过建立长效的联系机制,发挥消费者团体自我保护功能,并借助行业协会的约束力,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共同保障消费者权益。

(四)金融知识教育的普及。针对消费者建立起有效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宣传机制,金融监管机构对于金融产品信息以及金融服务信息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进行披露,以此令工种对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等相关风险内容进行了解。而在这一点金融机构具有帮助消费者了解金融产品信息的义务,从而令消费者实现其知情权。此外,金融同业公会以及消费者组织都应当在此方面发挥其应有的力量,通过电子媒体信息以及相关教育资料等方式想金融消费者发布相关信息以及咨询,并对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以及提供一些可靠的产品特性等,通过长期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以及能力。并以发展的眼光看,应当将金融知识普及纳入公民基础培训中。

参考文献:

[1]王靖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及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J].福建金融.2006(3)

[2]刘晓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08(6)

[3]杨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制度借鉴[J].现代管理科学.2010(2)



本文编号:16018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bxjjlw/16018.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76f1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