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产税
侯玮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摘要: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形式特征。税收三性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本文对房产税进行探讨,浅析其征收的时机和利弊。
关键词:税收;政策;房产税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现在,我国拟开征房产税,笔者认为是不适合的,主要分析如下:
一般来说,税收具有以下几种重要的基本职能:
1、组织财政收入。税收是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集中一部分剩余产品(不论货币形式或者是实物形式)的一种分配形式。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原生的最基本职能。
2、调节社会经济。政府凭借国家强制力参与社会分配,必然会改变社会各集团及其成员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占有的份额,减少了他们可支配的收入,但是这种减少不是均等的,这种利益得失将影响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能力和行为,进而对社会经济结构产生影响。政府正好利用这种影响,有目的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从而合理调整社会经济结构。
3、监管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国家在征收取得收入过程中,必然要建立在日常深入细致的税务管理基础上,具体掌握税源,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并同违反税收法令的行为进行斗争,从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对于房产税是否应该开征,我们应首先明确:我国现阶段将要开征的房产税应该是出于何种目的,应该有什么的职能和作用?
如果真如某些专家所说,房产税作为以后地方主要税种之一,最终目标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按现在报道,购房时的房价40%左右是各种税费,如果不改变现有房地产税费情况,单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开征房产税,只是加重民众负担,并不能形成可持续的财政收入来源,是杀鸡取卵的行为。
如果为了减轻民众税赋,第一套房不征房产税,从第二或是第三套开征,因为第二或第三套房有收益,那么原来的个人所得税就能实现这一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财产租赁所得要纳税,只是以前因为征税成本太高,现实中已名存实亡。现在规范所得税,所有第二或是第三套房全都要缴所得税,以第二或第三套以上房为税基,征税成本极低,不失为一个有效方法,不用再拿房产税来说事。因为现在普通民众期望房产税能对房价起到调节作用,如果最终不能实现这一目标,只会影响政府威信。
如果房产税的开征是为了调节房价,监管社会经济活动。那么,如此一个千钧任务,一个单纯的房产税能否实现?我们知道房价高企原因复杂,要让房产税能达到影响房价的目的,税率很关键,定低了起不到作用,定高了又会影响经济运行。
而且,笔者认为,房产税的征收只能加剧贫富差距。理论上来说,任何税收均可以转嫁。税负转嫁的后果是有人承担,最终承担人称负税人。在转嫁条件下,纳税人和负税人是可分离的,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承担主体。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供求弹性决定着税收能否转嫁,如何转嫁以及转嫁的有效程度
房地产市场一直是卖方市场,消费者没有话语权,所以,房地产市场的税赋转嫁均是后转,即所有的税赋实际最后均由消费方支付。
以昆明市现行的房屋交易中的营业税为例,在免征营业税之前如一套房正常售价20万元,开征营业税后,售房者要注明,售房实收价20万元,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要是满五年的二手房交易,因为免征营业税,售房者就会要价21万元。营业税的开征对卖房者没有任何影响,只是增加了购房者的负担而已。开征房产税后,售房者同样会把房产税转嫁给购房者,最终对售房利益没有影响。
如果拥有多套房产的人选择出租而不是出售,房产税开征后,为了不减少自己的收入,肯定会提高房租,把房产税加到房租中。最后,房产税的实际支出方还是租客。而租房者相对出租者而言,整体更贫穷一些。房产税的开征,对拥有多套房产者实际没有影响,给租房者加大了负担,导致贫富差距加大。
前段时间一线城市的租金上涨,,致使有人逃离大城市,人才往二线城市流动,这对各地区平衡发展起了个意外作用。但如果开征房产税,全国范围内房租都上涨,租房者将无处可逃,只有提高服务或商品售价,将推动物价上涨,形成通货膨胀,最终阻碍社会前进。
国家征收房产税的初衷是希望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节,实现国家和谐。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开征房产税并不能有效调节房价,只有找到问题关键,对症下药,才能解决问题,实现国家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韩颜良,张涛.试论房产税计缴的几个关键点.科技信息,2009,(25).
[2]李拯. 如何通过税收对房产市场实行有效调控. 特区经济,2009;10
本文编号:16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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