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问题
[1],伴随着大批农田的被征用,不可避免的催生出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并且数量急剧增加。征地补偿标准偏低使得农民的生活水平下降,被征地农民再就业困难造成巨大的生活负担,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等等各种问题和矛盾凸显。有专家研究表明,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当前“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2]。如何让失地农民分享城市化进程中的收益,避免诸多隐患,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必须深思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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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较低,文化程度多为小学或初中,加上这几年,城市改革,投资推动型的城市化所创造的岗位多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岗位,对低素质的劳动力需求日渐减弱,城市工人大批下岗,城市的结构性失业压力很大,许多大学生都放低了就业要求,做普通工人或服务人员,大大缩小了失地农民的就业空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他们是弱者,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即使某些失地农民能在城市中找到工作,但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大多数从事条件艰苦、收入水平低、风险性大的工作,如运输、建筑、去矿上做工等,同样面临着巨大的生存风险。
失地农民因为失去了土地,也失去了养老和治病的保障。就目前情况看,农民还主要是依靠子女养老。农民老了之后,子女可以通过耕种父母的土地获得收入赡养父母。由于多数失地农民在就业、收入等方面的不稳定性,子女养老也变得艰难了。失地前,农业经济和自身的自然经济形式的农村生产方式使农村老年人活到老、干到老[4];失地后,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堪忧。
失地农民患病基本上是“小病拖、大病扛,病入膏肓再看病”,由于疾病得不到及时和系统的治疗,抵御疾病的能力减弱,往往小病拖成大病、重病,住上一次院,需要支付高额医药费,同时耽误了工作,收入锐减,农民就会面临到底是治病吃药还是生活吃饭的两难选择,形成“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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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失地后,政府在制度安排上已经将大多数失地农民的身份由农村户口转变为城镇居民户口,失地农民理应享有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待遇,但事实并非如此。
国家对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的教育和培训、失地农民的法律援助等政策缺乏明确规定。我国的二元制城乡经济结构,使农民与市民之间形成了一道制度性的屏障。社会保障制度以城市居民为核心,这是国家在一定的时间内以有限的财力优先解决城市紧迫问题的一种政策选择。使得大量的失地农民游离在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处于无保障或低保障状态。即使被纳入的,也存在着内容单一、保障水平较低的问题。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关键是进行以土地产权改革为核心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既然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入股和集体所有土地进入市场流转,那就要在法律上明确民事权利主体,应还权给农民,明确农民的土地产权主体地位。只有在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和产权主体的前提下,才能科学地确定征地价格以及农用地转用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比例,寻求国家、集体、个人、用地者等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点。
可以借鉴国外通行方法,引入市场机制,合理确定土地价格,对失地补偿必须要考虑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和土地市场的供需状况。因此,《土地管理法》中与市场经济要求和保障农民权益不适应的条款需要得到及时修改,切实改变现行征地制度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严重偏低,违反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基本规律的现状,以农用地分等定级和农用地评估价格为基础,以经营性目的的农地转用市场价格为参照,,确定土地财产补偿标准。
应尽快将失地农民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让失地农民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从根本上解除失地农民对生存问题的担忧;再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机制,转变农民的就业观念,提高就业的自觉性,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就业。目前,失地农民的再就业主要面临的困难是就业渠道不畅和就业技能的缺乏,因而要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就业培训,各地财政应建立农民培训职业技术资金专项,充分利用公共财政资源,开展免费培训。把失地农民的培训工作,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6]。
参考文献
本文编号:1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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