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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动因、框架与构建路径

发布时间:2021-06-09 21:53
  信用监管是信用经济下市场监管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加快信用监管模式创新是化解我国企业信用监管突出难题的根本路径。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关键是重构市场监管领域的征信体系、评信体系和用信体系,明确不同主体的职责,形成科学透明的信用监管模式。要使这种新的市场监管模式真正落地生效,不仅要加强顶层设计,而且要系统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建立企业信用更正、更新和修复机制,实现企业信用管理动态化;加强信用立法,实现信用监管法治化;运用区块链技术,实现信用监管的现代化等。 

【文章来源】:江海学刊.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部分图文】:

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动因、框架与构建路径


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关系

社会信用体系,市场监管,信用评级


首先,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协同作用,共同营造全社会的信用氛围。目前,正在运行的信用监管体系包括以人民银行为中心的企业信用监管(征信)、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中心的信用监管机制和以法院失信名单为中心的被执行人失信监管三个模块。部际联席会议应充分发挥统领协调作用,统一制定信用归集标准、信用评价标准以及信用信息公示基本规则,并主持协调各监管主体在信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其次,重构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的征信体系、评信体系和用信体系,明确不同主体的职责,形成科学透明的信用监管模式。在市场领域的信用监管中,国家处在上位,与企业是信用归集关系,与信用评级机构是监管关系,企业和信用评级机构之间是服务关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信息的归集并通过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统一公示,不再承担原有的信用评级工作,将其交给市场中的信用评级机构负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标准,评级机构按照标准提供多样化的信用产品,政府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企业信用产品作为分类监管的依据,最终实现分类监管。这样构建的优势在于,既解决了前期信用监管中的问题,使政府在信用评级中更加中立,更好地体现服务型政府的本质,也激活了信用市场,使信用监管的层次更加明确(图2)。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模式的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最多跑一次”改革: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公共行政创新运动[J]. 国虹.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6)
[2]企业信用信息传递机制构建中政府与市场的法律功能定位[J]. 王艳梅.  当代法学. 2019(05)
[3]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J]. 刘冰.  中国法学. 2019(04)
[4]回望70年:经济法制度的沉浮变迁[J]. 张守文.  现代法学. 2019(04)
[5]论电子商务信用法律机制之完善[J]. 刘铭卿.  东方法学. 2019(02)
[6]构建多元信用监管模式的思考[J]. 陈丽君,杨宇.  宏观经济管理. 2018(12)



本文编号:322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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