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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6-09-21 12:16

  本文关键词: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论文由导论和正文构成。

正文分为四个部分,每部分有小结。

导论部分说明了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研究的选题背景和意义;通过将股票场外交易市场界定为“证券交易所外通过证券公司进行非上市股票交易的市场”,明确了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的研究范围;简要介绍了本文的总体思路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概述了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地区的股票场外交易市场以及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的沿革。

简要介绍了美国、我国台湾地区以下所称“地区”均指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地区以下所称“我国”均指我国大陆地区股票场外交易市场的现状,比较了股票场外交易市场的不同特点。

通过这种比较,,直观地揭示了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股票场外交易市场现行法律规制方面的不同。

同时,通过对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机构的设立,以及股票场外交易法规的制定、修改的研究,梳理了其他国家、地区及我国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的沿革。

通过研究得出了以下结论:

我国股票场外交易市场在形成和发展初期同样是由民间初级行动团体推动的,但现有的股票场外交易市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根本不同;这些根本不同是由于我国股票场外交易市场以禁为主的法律规制理念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巨大差异造成的。

第二部分对我国股票场外交易市场以禁为主的法律规制理念进行了全面反思。

全面分析了以禁为主法律规制理念形成的认识原因:

对于股票的认识存在忽视其流通性的问题;对于股票场外交易市场风险的认识存在偏差;对于股票场外交易市场功能的认识存在局限性。

对于以禁为主法律规制理念的集中体现:

政府干预的范围与程度做了深入研究,从政府解决市场问题的态度和方法入手深入解析了以禁为主的法律规制理念。

通过对价值冲突时的不同价值选择、解决价值冲突的价值优位原则的集中阐释,揭示了以禁为主法律规制理念得以牢固确立的核心因素。

第三部分着眼于“构建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目标,集中研究了美国、我国台湾地区及我国大陆地区现有的集中管理的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的主要内容:

股票场外交易市场申请挂牌制度;股票场外交易市场发行人持续信息披露义务;股票场外交易市场券商特别规制。

通过对比研究,分析了存在的差异:

美国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对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不断增加,对于经纪/交易商的行为也有专门的规制:

我国台湾地区股票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对于信息披露和对推荐券商、经纪商、自营商资格的规制上;我国大陆地区场外交易市场的法律规制主要集中在对主办券商、主办报价券商的资格要求上,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与上市公司趋同。

第四部分基于对法律规制理念和内容的比较分析,提出了“统一监管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创新的目标。

分析了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创新的契机:

股票流通性取得的共识为法律规制理念的更新提供了条件;政策规划的明确要求使得法律规制的创新不得不为;法律层面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晰为法律规制的创新提供了依据;券商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完成为法律规制的创新奠定了基础;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大量产生将使法律规制的创新更具现实意义;监管能力的增强使证监会有能力进行系统化的法律规制创新。

深入归纳了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更新的障碍:

对风险和市场功能的片面认识是阻碍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理念更新的最大障碍;交易机制的不明确导致法律规制的重点难以确定;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是否应该进一步分层不明确导致法律规制的内容及程度不明确。

在对法律规制创新的现实条件从正反两个方面做了全面分析之后,提出了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法律规制创新的对策:

从更新对于风险和场外交易市场功能的认识入手,促进法律规制理念的更新;以非上市股票统一托管为基础推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建立,奠定法律规制的基础;明确市场层次和交易机制,使得法律规制的程度、重点得以明确;以信息披露规制和券商行为规制为重点,设计法律规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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