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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15 10:27
【摘要】: 生态旅游资源是发展生态旅游的物质基础,发展生态旅游,如果没有良好的生态旅游资源作为前提,犹如无源之水、无米之炊。目前,我国众多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都竞相开展了“生态旅游”,但真正达到生态旅游要求的仍然屈指可数。人们对生态旅游的真正含义缺乏准确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一部分旅行社为了迎合人们回归自然的心态,打着生态旅游的旗号招揽生意,一时间许多世界级自然或文化遗产地人满为患;有些地方政府更是对生态旅游寄予厚望,把在保护区发展生态旅游视为当地的经济支柱予以大力发展。凡此种种现象和对于生态旅游的误解,致使许多地方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及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从而影响和制约了生态旅游在中国持续健康发展。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对当前生态旅游的发展态势作了简要的概述;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当前学术界对生态旅游及生态旅游资源的基本概念的讨论,根据自己的认识,对生态旅游及生态旅游资源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并概括了生态旅游及生态旅游资源的基本特征,对比分析了生态旅游与传统旅游、生态旅游资源与传统旅游资源的区别,并就我国生态旅游资源的利用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第三部分对国外生态旅游发达国家美国、澳大利亚、哥斯达黎加的生态旅游发展概况及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状况进行了分析,根据国外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的成功经验对比分析了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现状并分析了国外的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先进经验对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保护事业的启示。 第四部分在阐述了我国生态旅游资源法律保护之不足,如立法不完善,缺乏系统管理体制,法律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后,在确立了我国生态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原则的基础上,根据生态旅游及生态旅游资源的基本特征并结合当前我国国情,探讨了适合我国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及权属制度,认为必须根据生态旅游资源的地域性特点,划分出不同的生态旅游区,并根据生态旅游区内资源性质,将所有生态旅游区分为三个级别:珍稀性生态旅游区,示范性生态旅游区和大众性生态旅游区,建立相对集权的分级区域管理机构,将生态旅游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采取许可经营模式才可能较好的管理并合理开发生态旅游资源;为了更好的进行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建议立即建立有关生态旅游资源保护的核心制度,如生态旅游认证制度、生态补偿金制度、生态旅游区轮休制度、生态旅游社区参与制度等。 希望通过以上措施能加强生态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使我国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能够真正得到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旅游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学位授予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6;D922.29;F592

【共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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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5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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