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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背景下农地经营权流转对农民家庭收入的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20-10-28 14:13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家庭收入低下且内生增长乏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滞后。深入究其原因在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两权分离”土地制度束缚了土地市场化发展进程,且全国各地资源禀赋异质性、农地零散化分布和粗放式生产模式,严重影响到我国农业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进而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振兴和农业现代化发展步伐,导致农民家庭增收效应减缓并呈现不稳定和非持续性态势。现有的农地产权制度难以适应新时期农民增收以实现“乡村振兴”、城乡统筹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观要求。因此,在这种农地规模报酬递减和农民收入增长内生乏力的经济约束背景下农地“三权分置”应运而生。随着2014年中央提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举措后,农地经营权不断被放活、农地更加规范有序的进行流转。截止至2016年底,全国已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农民家庭承包地发生了经营权流转。农地经营权流转逐步规范化有序化,这将深刻改变着农民家庭内部的土地和劳动力资源重新再分配,并且也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农民家庭收入水平和收入分配,乃至对我国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壮大产生极大影响。本文为考察农地经营权流转和农民家庭收入增长及包括农地“三权分置”在内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创新间的关系。从理论层面,厘清了农地“三权分置”、农地经营权流转与农民家庭收入三者间的作用机理;从现状层面,探析了农地“三权分置”、农地经营权流转与农民家庭收入的基本情况;从实证层面,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PSM),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査(CFPS)中的家庭经济数据库,以农民家庭收入水平为重点研究对象,在“三权分置”改革政策背景下,进行农地经营权流转对农民家庭收入效应的实证检验。首先,验证得出农地经营权流转对促进农民家庭收入有显著的正增长效应;然后,考察得到经营权流转对农地流入和流出家庭的收入效应表现出明显的“非对称性”;最后,探究了不同地区(东、中、西部)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收入增长效应存在异质性。综上旨在为“三权分置”背景下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收入效应研究提供新的证词,并将对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制度、优化农地经营权流转政策、进而促进农民持续增产增收提供理论实证支撑,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理论现实意义。
【学位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9
【中图分类】:F321.1;F323.8
【部分图文】:

农民家庭,比较分析法,归纳法,实证研究


8图 1.1 本文研究框架图1.3.2 研究方法(1)文献归纳法。通过收集有关“三权分置”、农地经营权流转和农民家庭收入等相关的研究成果,来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研究状况、发展问题和未来研究趋势,归纳出本文主要研究对象和研究方向,理清尚需解决的问题,从而拟定本文的研究路径。(2)比较分析法。对国内外学者有关农地“三权分置”、农地经营权流转和农民家庭收入等相关的理论、现状和实证研究进行比较、梳理和评述,得出农

农民收入增长,逻辑关系,农民家庭,地权


图 2.1 农地“三权分置”与农民收入增长逻辑关系其次,农地“三权分置”中的农户承包权长久稳定,具有促进承包户收入增长的作用。对于未参与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农民家庭来说,一般选择在其自有的承包地上进行占有和农业耕作以实现其经营性收入,而稳定的承包权有助于提高其预期的经营性收入,此外国家还会对进行农业生产的家庭给予相应的农业补贴,其转移性收入也有所增加。对于参与农地经营权流转的农民家庭来说,一方面可以进行承包地上的经营权流转而获取财产性收入。农地“三权分置”打破了长期以来土地流转市场封闭和土地财产性功能一定程度上丧失的局面,保护了农民地权权益和提高了地权收益,承包户可以安心的在土地流转市场上进行经营权的流转,以此获得土地租金增加土地财产性收入,也可以通过入股形式进行经营权流转,作为股东参与土地分红来增加财产性收入。此外,我国陆续在建立经营权抵押和担保机制,也有利于增加土地财产性收益,提高农民家庭总收入水平[68]。另一方面可以选择非农就业增加农民家庭的工资性收入。在农地“三权分置”稳定保护承包权条件下,拥有非农性技能或者有能力外出务工的农民,为寻求获取

资本,农民家庭,劳动力转移,收入增长


行连片、规模、集中式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还可以在规模型发挥出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和技术优势来发展现代化农业产业,促的使用、推广和不断创新,实现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四大的优化配置,进而使得在农地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变得更加容易、断提高农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以获取持续性的农业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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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86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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