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典型国家林地投资的产权结构演变与组织模式比较
发布时间:2020-11-17 08:52
林地资产是当前国际投资机构优选的重要替代投资类别,林地产权结构及其关联的组织模式是影响林地投资及资产组合收益的重要基础。本文系统梳理了欧美典型国家的林地产权及结构演变,归纳了不同产权结构下林地投资主体及组织模式选择。研究发现:①欧美林地产权主要涉及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的私有产权和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公有产权两种类型,私人投机行为和林主权益诉求推进了林地私有产权的演变进程,行政公有产权在加拿大等国仍具有显著地位。②以林地投资管理组织(TIMOs)、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为代表的公司制模式和以林主协会为代表的协会制模式是林地私有产权的主要组织模式,其中TIMOs、REITs等公司主体助推了林地投资全球化发展;林地公有化产权的经营组织以林务局为主体,依赖省级林务局行政协调能力实现林地可持续经营。③欧美林地投资呈现私人林地碎片化和机构林地集中化的特征,林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趋势明显,其中传统林产品公司由偏好林地占有转向林地剥离,公有林地由单一行政管理转向综合多功能管理,林地认证由传统生态能力评估转向兼顾林地投资需求评价。结合中国林地投资与欧美国家变化趋势的关联性问题,本文从完善林地产权内部治理结构、积极培育适度规模林业经营主体、推进林地认证市场化进程、构建有约束的林业PPP投资回报机制等方面提供了加快中国林地投资市场化的建议。
【部分图文】:
林地产权是林地投资的重要基础,随着林地投资和林业产业发展,欧美等国林地产权及产权结构发生内在变化,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模式出现新的发展动向,其中以美国、瑞典等欧美国家最为明显[16]。本文选定的美国、瑞典、加拿大等欧美国家林地资源丰富,林地产权结构变革及林地投资组织模式影响深远,是不同产权分类下的典型国家代表。美国、瑞典等欧美国家林地私有产权结构完善,木材制造等林业产业成熟,林地流转交易活跃,林地投资经营组织市场化程度高。以林地公有产权为主的加拿大森林资源总量位居世界前列,林业管理水平领先,林产品认证体系完善,公有林地投资经营组织模式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虽然中国国情、林情与欧美国家不尽相同,不同产权结构下的林地投资及组织模式存在差异,但欧美国家多元化的林地投资及成熟的经营组织均保障了良好的林业经营管理,可为中国林地投资发展和林业可持续经营提供有效借鉴。良好的林地投资能够保障公益性生态价值和盈利性资产价值的双重属性,但中国目前林地投资主体主要来自政府公共财政,需要大力促进社会资本在林地投资领域的参与程度与积极性。中国可以借鉴欧美国家林地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优化完善林地产权结构与功能治理,积极探索适合中国林地投资的经营组织模式。本文目的在于通过厘清影响欧美典型国家林地投资的重要问题,归纳国际间林地投资及经营管理的经验,为中国加快林地投资提供关联性参考。首先,结合当前欧美典型国家林地投资的产权类型及林地产权结构演变,明确不同产权特征对林地投资的影响;其次,比较不同产权结构演变下林地投资的经营组织模式,分析国际间林地投资的主流组织模式及特征;最后,基于欧美典型国家林地投资的发展趋势及中国针对性关联问题,对中国吸纳社会资本投资林地提供对策建议。
美国私有林地以商业用途为主,满足美国大部分木材需求,私有林地是林地所有者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由林地所有者自主经营,分为工业私有林地和非工业私有林地。工业私有林地指拥有加工设备及能力的公司所拥有的林地,非工业私有林地则分为个人或家庭所有、非营利性组织所有以及私人林地投资机构所有,并不拥有木材加工设施[20]。美国非工业私有林地面积远高于工业私有林地,20世纪80年代末期工业私有林地面积在私有林地总面积中的比例逐渐下降,其木材产量有所减少,占木材总产量比例降低到28%~29%;非工业私有林地面积占私有林地总面积比例稳定增长,其木材产量由于工业私有林地产量减少从1977年占木材总量的46.4%增长到1987年的50.9%,恢复到20世纪60年代水平并保持增长趋势[21]。欧洲林地所有权变化报告(Forestland Ownership Change in Europe:Significance for Management and Policy,FACESMAP)显示,28个欧洲国家的林地中约60%是私有林地,瑞典在欧洲国家林地产权变迁中最具代表性。1903年瑞典《森林法》启动小林主权益保护程序,以此为代表形成了瑞典林地所有制结构的私有产权基础,1965年的《土地贸易法》进一步加强对小型林地所有者经营林地的工业支持。20世纪90年代瑞典木材供应过剩,强调林地的环境保护功能,1994年《森林法》(修订案)将木材生产与环境保护相提并论,小型林地私有者得以减少参与低价值木材生产竞争,实质上增强其对木材市场波动的缓冲能力,小型私有林业得以稳定发展。
与私有化林地产权国家不同,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公有化林地产权国家公有林地产权保持稳定[27],注重省、州政府的林地经营和管理自主权,各管理主体职责明确,依靠联邦政府和省级、州政府的协调合作确保公有林地的治理管理效率从而稳定公有化林地产权主体地位。3 两种产权结构下的林地投资主体及组织模式
【相似文献】
本文编号:2887307
【部分图文】:
林地产权是林地投资的重要基础,随着林地投资和林业产业发展,欧美等国林地产权及产权结构发生内在变化,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模式出现新的发展动向,其中以美国、瑞典等欧美国家最为明显[16]。本文选定的美国、瑞典、加拿大等欧美国家林地资源丰富,林地产权结构变革及林地投资组织模式影响深远,是不同产权分类下的典型国家代表。美国、瑞典等欧美国家林地私有产权结构完善,木材制造等林业产业成熟,林地流转交易活跃,林地投资经营组织市场化程度高。以林地公有产权为主的加拿大森林资源总量位居世界前列,林业管理水平领先,林产品认证体系完善,公有林地投资经营组织模式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虽然中国国情、林情与欧美国家不尽相同,不同产权结构下的林地投资及组织模式存在差异,但欧美国家多元化的林地投资及成熟的经营组织均保障了良好的林业经营管理,可为中国林地投资发展和林业可持续经营提供有效借鉴。良好的林地投资能够保障公益性生态价值和盈利性资产价值的双重属性,但中国目前林地投资主体主要来自政府公共财政,需要大力促进社会资本在林地投资领域的参与程度与积极性。中国可以借鉴欧美国家林地投资发展的成功经验,优化完善林地产权结构与功能治理,积极探索适合中国林地投资的经营组织模式。本文目的在于通过厘清影响欧美典型国家林地投资的重要问题,归纳国际间林地投资及经营管理的经验,为中国加快林地投资提供关联性参考。首先,结合当前欧美典型国家林地投资的产权类型及林地产权结构演变,明确不同产权特征对林地投资的影响;其次,比较不同产权结构演变下林地投资的经营组织模式,分析国际间林地投资的主流组织模式及特征;最后,基于欧美典型国家林地投资的发展趋势及中国针对性关联问题,对中国吸纳社会资本投资林地提供对策建议。
美国私有林地以商业用途为主,满足美国大部分木材需求,私有林地是林地所有者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由林地所有者自主经营,分为工业私有林地和非工业私有林地。工业私有林地指拥有加工设备及能力的公司所拥有的林地,非工业私有林地则分为个人或家庭所有、非营利性组织所有以及私人林地投资机构所有,并不拥有木材加工设施[20]。美国非工业私有林地面积远高于工业私有林地,20世纪80年代末期工业私有林地面积在私有林地总面积中的比例逐渐下降,其木材产量有所减少,占木材总产量比例降低到28%~29%;非工业私有林地面积占私有林地总面积比例稳定增长,其木材产量由于工业私有林地产量减少从1977年占木材总量的46.4%增长到1987年的50.9%,恢复到20世纪60年代水平并保持增长趋势[21]。欧洲林地所有权变化报告(Forestland Ownership Change in Europe:Significance for Management and Policy,FACESMAP)显示,28个欧洲国家的林地中约60%是私有林地,瑞典在欧洲国家林地产权变迁中最具代表性。1903年瑞典《森林法》启动小林主权益保护程序,以此为代表形成了瑞典林地所有制结构的私有产权基础,1965年的《土地贸易法》进一步加强对小型林地所有者经营林地的工业支持。20世纪90年代瑞典木材供应过剩,强调林地的环境保护功能,1994年《森林法》(修订案)将木材生产与环境保护相提并论,小型林地私有者得以减少参与低价值木材生产竞争,实质上增强其对木材市场波动的缓冲能力,小型私有林业得以稳定发展。
与私有化林地产权国家不同,以加拿大为代表的公有化林地产权国家公有林地产权保持稳定[27],注重省、州政府的林地经营和管理自主权,各管理主体职责明确,依靠联邦政府和省级、州政府的协调合作确保公有林地的治理管理效率从而稳定公有化林地产权主体地位。3 两种产权结构下的林地投资主体及组织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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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德成;李智勇;徐斌;;国外发展私有林主协会的启示[J];世界林业研究;2009年02期
本文编号:2887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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