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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发布时间:2021-09-21 22:3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特别性始于设立。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得以确立和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目的具有双重性,对内体现为互助公益性,对外体现为受限制的营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条件具有相当的组织依附性,通常以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但也有一定的严格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财产来源复杂,应当严格坚守法律政策底线,既要防止集体资产变相减少、减弱或被少数人控制,也要避免集体资产主体的实践异化。 

【文章来源】:求索. 2020,(05)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设立目的具有内外有别的双重性
    (一)互助公益性:互助与公益的双重面向
    (二)受限制的营利性:政策与实践的共同指向
二、设立条件具有组织依附性和严格性
    (一)设立条件的共性:依法+申请+取得
    (二)设立条件的个性:组织依附+条件严格
三、设立财产具有复杂性和底线性
    (一)复杂性:厘清集体资产的来源
    (二)底线性:避免集体资产主体的实践异化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的承包地法权配置[J]. 高圣平.  法学研究. 2019(05)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立法选择——从《民法总则》第99条展开[J]. 张兰兰.  中国农村观察. 2019(03)
[3]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困局与破解之维[J]. 陈小君.  法学研究. 2019(03)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关注的四个重要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研讨会综述[J].   农村经营管理. 2019(02)
[5]“三权分置”中土地经营权债权定性的证成[J]. 单平基.  法学. 2018(10)
[6]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与制度实现[J]. 温世扬,梅维佳.  法学. 2018(09)
[7]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内在要求、权利性质与实现形式[J]. 韩立达,王艳西,韩冬.  农业经济问题. 2018(07)
[8]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内涵和制度设计[J]. 宋志红.  法学评论. 2018(04)
[9]籍合组织的特性与法律规制的策略[J]. 陈甦.  清华法学. 2018(03)
[10]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J]. 陶钟太朗,沈冬军.  中国土地科学. 2018(05)



本文编号:340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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