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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两岸四地中国自由贸易区法律框架探究

发布时间:2020-06-25 04:51
【摘要】: WTO中占四个席位的主权国家——中国如何适用WTO规则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区,即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四地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是四地各自先后以单独关税区的身份加入GATT/WTO后,是做为WTO平等成员的四地之间经济依赖性和互补性愈来愈强的形式下,是内地和香港、澳门签署CEPA的前提下所必须解决的。 两岸四地之间在“人缘”、“地缘”和“机缘”等方面有着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要求在目前的基础上更好的协调四地之间的关系,以便利用各自的优势互补来共同发展四地的经济并产生周边效应,增强中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地位。要达到这种目的,两岸四地作为WTO中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成员,可根据WTO制度GATT1994第二十四条及《关于解释1994年GATT第二十四条的谅解》或1979年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和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国际上现有自由贸易区的优秀经验,在CEPA制度的基础上来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区。 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会遇到许多障碍,其中法律问题是首要的。它是自由贸易区建立和运作的制度保障。本文通过对上述现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进行述评后,重点讨论两岸四地应如何共同制定自由贸易区的贸易协定与相关的法律制度,各自应修改与自由贸易区发展不协调的相应经济法律规则,以及采取灵活措施逐渐推进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等一系列问题。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6
【分类号】:D996.1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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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黎奔;构建海峡两岸自贸区的可行性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年



本文编号:2728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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