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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与中国企业走出去研究

发布时间:2020-07-22 11:52
【摘要】:自“走出去”战略实施至今已有近20年,中国已由早期的“引资大国”成长为现在的“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的“双料大国”。据《世界投资报告》数据,2015~2016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规模已经连续两年位居世界第二,在全球最有潜力的投资者中,中国位居榜首。不同于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历程,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已有30多年的历史,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欧式模式到美式模式,从配合“引进外资”到配合“积极推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转变。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对外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数量内仅次于德国。理论上,通过商签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东道国政府为中国企业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进一步推进。近年来,中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的步伐加快,与此同时,中欧、中美等双边投资协定的计划稳步推进,中国正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则的调整与谈判中来。鉴于现实特征,研究“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影响”以及“如何分析评价双边投资协定影响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利益的保护”成为当前亟需深入讨论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将为中国在新一轮对外开放中的“双边投资协定实践”与“走出去企业的利益保护”提供理论支撑与现实指导。为研究上述问题,本文首先在Jan Peter Sasse(2011)搭建的框架下,基于博弈论视角,从理论层面分析双边投资协定在对外投资活动中的调节作用,并进一步在其基础上提出二次信号理论讨论了当前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趋势;其次,通过文本分析,挖掘中外(中国—缔约方)双边投资协定的发展规律与异质性特征,建立了中国双边投资协定的异质性指数;在此基础上,采用TOPSIS方法,从双边投资协定5大核心部分内容出发对中国双边投资协定进行考察,基于26个二级子指标度量了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的强度距离,同样采用类似的方法,参考世界银行度量国家制度环境的6个维度,测算了179个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东道国的制度环境距离,综合“双边投资协定”与“东道国制度环境”两方面,讨论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利益保护的有效性问题;实证研究设计上,结合倾向性匹配与差分模型,将103个双边投资缔约国分为4组样本进行经验分析,从“双边投资协定异质性指数”与“已生效双边投资协定时长”两个维度对其进行稳定性检验,并使用DDID模型对上述实证结果进行稳定性验证(平行趋势检验);文章最后,根据当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具体情况,采用案例分析的思路,逐一分析沿线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利益的保护情况。基于上述研究设计,本文的论证结构如下:第一章作为背景介绍,阐述本文研究的必要性;第二章围绕双边投资协定与外商直接投资这一主线,系统回顾了这一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归纳总结出双边投资协定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机制,以及基于异质性视角的最新研究进展;第三章从理论层面讨论了双边投资协定的承诺效应与信号效应,以及各种效应产生作用的条件与传导机制;第四章,基于法理支撑与国际仲裁实践经验,通过文本分析,建立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异质性指数。第五章在第四章的基础上,定性分析了中外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利益保护的有效性。第六章实证分析中外双边投资协定生效对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影响效应并对基准模型进行一系列稳定性检验。第七章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作为样本案例,具体分析每一个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结合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规模与特征,给出具体的解决思路与建议。第八章为总结政策建议部分,基于前七章的论证结论,从企业视角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通过上述分析论证,得出以下结论:1.理论上,双边投资协定促使东道国政府为母国投资者者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在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其信号效应与承诺效应的调节作用正说明随着双边投资协定标准越高、数量越多,缔约东道国承担的国家责任越多,东道国具备更完善的投资环境,对既有投资者与潜在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更强,从而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促进激励也就更大。2.实证结果说明初次签订并生效双边投资协定会显著促进中国企业对该缔约东道国国的投资,更新双边投资协定版本并没有显著促进投资;对于初次签订并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其强度及生效时长皆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流量有显著的正向关系:根据双边投资协定的强弱程度,对中国企业的境外待遇越好,保护程度越高,则越有利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规模的扩大;根据双边投资协定生效的时间长度,生效后时间越久越有利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的增加。3.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历经30多年的实践,已经历了三代更迭,由“欧式模式”向“美式模式”过渡,由“早期保守学习国外传统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向“现在积极参与谈判制定新型的双边投资协定”转变,由“积极配合引进外资”向“积极推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转变,当前的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实践正处于第三代与第四代的过渡阶段,发生在全球投资规则尚未统一且不断变化的历史大背景中,总体看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标准正在提升,未来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实践应该会朝着“投资自由化”、“待遇国民化”、“竞争平等化”、“争端解决正当化”、“公私利益均衡化”、“政策环境透明化”的方向发展。作为“引资大国”与“投资大国”,这一“双重身份”的客观现实也要求中国在双边投资协定实践中既要平衡好“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不同立场的利益需求,也要规范好“吸引外资”与“对外投资”的质量水平,为中国下一步成长为“引资强国”与“投资强国”做好前期积累与铺垫。4.在“走出去”过程中,要及时跟进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不同阶段的需要,配合中国新一轮开放战略的历史要求,切实保护好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利益。一方面,积极与尚未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主要东道国开始谈判商签事宜,根据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的投资规模与特点结合当地的制度环境与经济开放水平,可从低版本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开始,突出中国的资本输出国身份,强化对中国企业境外利益的保护(如:对“投资”采取较为宽泛的定义;提升投资、投资者及与投资有关活动的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标准;明确征收补偿程序、范围与标准;完善投资者—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等),实现双边投资协定的投资保护功能;另一方面,随着中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境外投资利益的保护亟需得以重视,老版本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企业投资利益保护的需要,对上世纪已经签订并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分批次、有计划的更新,突出双边投资协定优化东道国投资环境的功能(如:提高投资准入阶段的投资待遇,增加投资促进措施,推广“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模式,实行更加自由的投资者—国家争端机制等),以实现中国企业在东道国市场的投资自由化,为进一步扩大对外投资规模创造有利条件。5.当前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正处在全球价值链的攀升阶段,在国际竞争中,这些企业在“走出去”早期培育起来的竞争优势正面临着挑战,如今的投资规则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变化已对大规模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形成了冲击。一方面,现代的投资规则加强了对投资及投资者的保护,提供了更为有效的预防机制、争端解决机制和实施程序,为投资者营造开放、非歧视、透明及可预见的投资环境,避免跨境投资保护主义;另一方面,在投资规则中,涌现出关于“竞争政策”、“知识产权”、“劳工权利”、“环境标准”等新议题,以及突出东道国对公共利益保障的外资监管权等新要求,这也给正在成长中的中国企业带来不少压力。
【学位授予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279.2;F125
【图文】:

双边投资协定与中国企业走出去研究


及表3-1:

基准模型,博弈树,投资者,东道国


一致问题的描述——基准模型在东道国与母国投资者两个理性参与方,即东道国(Hos H)母国投资者(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in Home Country,国投资者有两种策略:其一,投资者采取“投资”的策略为““不投资”的策略为“DI”。东道国对于投资者是否投资有两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并履约其与母国投资者的投资合同义务“C”;其二,东道国不提供有利于外商投资的友好环境,以投资者利益产生侵害或减损的“不合作”策略为“DC”。当投)策略时,若东道国采取“合作”(“C”)策略,则投资者收为“ ”;若东道国采取“不合作”(“DC”)策略,则,投资者收为“ ”;若投资者采取“不投资”策略(“DI”),则双方收益-1 及表 3-1:

博弈树,投资规则,策略,碎片化


国际投资领域内全球性的投资规则尚未形成,呈现出一种“碎片化”的状态,就像“意大利面条碗”一样,剪不断,理还乱。不同的国家对外缔结的投资协定各不相同,同一个国家与不同国家缔结的投资协定也存在差别,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于同类性质的投资争端,可能会有不尽相同的甚至是大相径庭的仲裁结果。基于上述分析,设定 为仲裁庭进行合理仲裁的概率,在符合现实情况的假设“ ”下,仲裁庭采取了理性并客观的仲裁策略,并将此策略作为投资者与东道国博弈过程中的外生变量。

本文编号:2765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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