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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文化消费主体性的双重表现及其价值实现

发布时间:2021-08-12 16:41
  互联网以其新的结构关系和技术要素变革着文化消费主体实践的空间场景、对象内容、机制模式等。在移动互联时代,文化消费主体表现出构成的异质与均质、存在的虚拟与现实、选择的丰富与即得、体验的自主与互动等双重性特征,并显现出主体性和技术性、社会性之间的矛盾张力。通过文化消费主体的意识强化、文化产业市场的转型改良、社会网络的支撑完善等路径,可以不断推动互联网语境下文化消费主体性价值的实现,并在更长远层面上促进人和社会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文章来源】:学习与实践. 2019,(08)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互联网对文化消费主体实践的语境重塑
    (一)网络社会再造文化消费主体实践的场景
    (二)新旧元素重构文化消费主体实践的对象
    (三)前沿科技变革文化消费主体实践的方式
二、互联网对文化消费主体的双重性影响
    (一)主体构成的异质性与均质性
    (二)主体存在的虚拟性与现实性
    (三)消费选择的丰富性和即得性
    (四)消费体验的自主性与互动性
三、互联网语境下文化消费主体性价值的实现路径
    (一)文化消费主体的意识强化
    (二)文化产业市场的转型改良
    (三)社会网络的持续完善
四、结语



本文编号:333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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