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治中国建设不仅意味着国家静态法制体系的完善,还预示着国家法治实施体系的建构和动态机制的良性运转;不仅意味着国家公权力机关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还意味着要从公民参与意识的培育推进公民积极参与国家社会治理。公民参与作为现代新兴的一种民主形式,是有效制约公共权力和实现公民权利法治化的重要途径。公民参与意识作为公民参与实践的心理折射,它是公民参与法律制度与公民参与行为模式之间互为联系的纽带。在参与意识的中介作用下,公民就能认知参与法律制度的功能与价值,体验参与权利的必要性与优越性,从而自觉发挥参与权利的效用,将参与作为一种对公共领域介入的日常方式,支持以行为实践公民参与的法律制度,实现制度与行为之间的有效呼应与沟通。可以说,公民参与意识在当代中国民主法治实践中对于公民参与权的实现起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它的培育和养成对于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和实现人民主权的制度建设具有潜在的意识启蒙和复苏功能。只有促进全体公民参与意识的生成,融合现代民主“参与”背后的平等、自由价值观念与传统中华文化的冲突,催生全社会鉴别、认同、接受“公民参与”的民主法治理念,实践“公民参与”的行动自觉,才能真正地以法治化的措施保障公民参与权利的实现。公民参与意识作为抽象的人的意识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本身应当符合一般意义上意识的内容构成及表现形式,遵循人类意识状态自身的形成规律与活动规则。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意识是客观存在反映于人脑的特殊机能,社会存在决定了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反映了社会存在。因此,公民参与意识的基本涵义、内在构成及反映对象均应有其特定内容。公民参与意识是公民对其参与权利、参与行为的自觉认知,以及对自身同国家之间关系的理性主观反映。它以公民主体人格、参与心理以及参与观念为构成要件,强调参与认知、参与动机、参与情感以及参与态度等心理要素。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公民参与意识对现代法治建设有着其特有的价值功能,它为公民文化的构建、国家善治的达成以及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支撑。公民参与意识的生成发展并非一个简单的过程,透过自然法学派、功利主义法学派、马克思主义等一些思想家的著述,能够了解到社会历史变迁过程中这一问题在思想史上的某些理论渊源。公民参与意识的生成发展也并非一个自然的过程,而是夹杂着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历史条件,尤其是受制于特定的法治实践、治理模式、市场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等条件。此外,公民个体的身份与认知等要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民参与意识的发展。中国公民参与经历了从早期探索、到挫折新生、再到继往开来的曲折历史演进过程。无论是参与范围还是参与主体,公民参与正在进行着愈加丰富的诠释。公民参与由单纯的政治参与逐步渗透到立法、行政、司法等领域;公民参与主体由最初的精英阶层参与逐渐拓展到普通公众参与。特别是中共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命题,将良法善治作为国家治理和现代法治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和核心要义,强调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主张国家与公民的有机结合。同时又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将公民参与以公民权利的形式予以明确化。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制度正在日益完善。但一个不容乐观却难以回避的事实摆在我们面前,那就是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公民参与意识的现有水平无法适应当下公民参与实践发展的新态势,更无法适应民主法治制度建设的需要。意识与制度、行为之间的脱节,导致当前法治中国建设遭遇了诸多的现实困境。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和谐,还极大地阻碍了公民自身素质的提高,阻碍了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积极性。要从根本上克服目前出现的各种问题,必须使公民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参与意识。通过法治体系自身的宏观建设来确认参与权利、激励参与态度、完善参与途径、规范参与秩序,从而满足公民社会化过程中参与意识生发的基础条件,以助益于法治实践的推进与深化。通过基层民主制度、协商民主制度、高效回应机制等制度化建设、加强公民参与载体的培育以及开展必要的法治宣传教育来重塑公民参与意识的社会协调机制。只有建立了公民参与意识培育的法治保障体系,才可能达成法治实践中参与意识的应然状态,使“参与”成为公民的一种生活习惯、一种普遍的行为方式,甚至是成为公民的普遍信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公民参与意识构筑为民主法治建设的观念基础和文化养分。中国要通过公民参与国家治理实现人民主权,必须认真对待公民参与意识问题。参与意识作为抽象存在物,始终与公民的日常行为相伴随,联系密切,公民的行为选择情况往往成为评价其参与意识的重要标准。因此,研究公民参与意识必须密切关注和深入探究公民参与本身。在现代社会,公民参与意识与国家法治建设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唯有厉行法治,公民才有机会亲身体验“参与”的实践,并在参与的体验中感受到“参与”的荣耀感和制度优越性,从而认同“参与”,并形成内心确认,进而达至公民参与意识促进参与权实现的常态化和习惯化,并以法治的方式加以保障,使“参与”成为一种法治状态下的思维模式和生活方式。
【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D920.0;D62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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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
2803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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